在法治健全的中国,各行各业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今可谓迎来有史以来法制建设空前盛世的时代。社会的进步、人民的和谐、国家的长治久安,离不开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强国兴邦之道。这就要求我们执法者或法律解读者首先对法律法规条文读懂吃透,而不是打法律的擦边球,张冠李戴,进而扭曲事实真相。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然而,在教育系统一些案例中,我们发现相同的案例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着实令人匪夷所思!同时,也令教育界茫然!这里略举两例作为典型:
案例1
学生课间伤残 学校被判无责
据当事人之一小浩介绍,去年3月18日下课后,他在操场被小勇恶意从背后推打致摔倒在地,当时左腕疼痛、活动受限。后经医院诊断,其左手骺损伤、伸指肌腱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小浩称事发时老师未在现场,且学校设施不完善,监控存有死角。因事后学校拒绝提供监控视频及肇事方的相关信息,并拒绝处理此事,导致索赔事宜无法进行,故家长将学校、小勇及其母亲一并诉至法院。
学校辩称,学校对学生有常规的安全管理,事发后及时通知了两学生家长,并及时送小浩就医,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两学生虽都是未成年人,但已具备一定的活动能力和智商,应知晓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事发时间为学生下课后至下午课外活动开始前的十分钟,当时并非所有学生均已到楼下,老师也尚未到操场。在自由活动时间,事件发生具有突发性,学校及老师无法掌控,不能归责于学校教育保护不当。小浩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经查,当天因争抢小浩自带的篮球,在操场上小勇将小浩推倒在地。随后,学校通知了双方家长并与家长一起将小浩送至医院。法院认为,小浩伤情系因小勇推倒所致,但小浩亦存在要球不成后脚踢小勇的情节,对于损害发生也负有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小勇的侵权责任。小浩与小勇发生冲突的时间在下午管理班课后、体育活动开始之前,并非正式上课时间,引起双方产生矛盾的篮球也并非学校的体育用品,事发突然、时间仓促,活动地点又在操场这种开阔地带,学校有关人员无法及时发现与制止亦属正常。事发后,学校及时联系了监护人,调查事情发生的经过,并陪同前往医院,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故小浩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于《现代教育报》作者:赵艳国)
案例2
学生课间伤残 学校被判承担全责
去年6月18日下午,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普安青山镇一小学生刘某豪在课间休息时间与同学在教室门口的走廊上追跑玩耍,不慎摔倒手腕受伤。班主任老师第一时间把孩子送往当地医院医治,并告其父母。
后按被告父母意愿,转院住院治疗,住院16天,构成九级伤残。
在医治、康复期间,学校相关教师经常电话询问孩子情况,并告知其父母提供医疗保险报销所需资料,以便出院后学校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出院后,学校与保险公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及时对接,旨在将受伤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家长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起诉学校至普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被告80601.48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校方所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尽到了安全教育宣传职责,可是安全教育的宣传与具体的安全管理不能等同视之。故校方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因而校方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权责任。
学校倍感迷茫,教师不知所措
当今时代,一所学校少则几百人,多则成千上万人,学生跌打劳伤家长将学校一纸告上法庭的案例越演愈剧烈。
学校本是教育圣地的一方净土,如今却沦为常“有案牍之劳形”的重灾区;教师本是传道、授业、解惑的使臣,如今诚惶诚恐,稍不留神就会变成教育战线上的“违法帮凶”。
于是,在国家大力倡导学生素质教育全面发展的今天,很多学校对于学生的户外活动、足球赛、篮球赛、体育课采取“避重就轻”或“避而不设”的态势,也就不言而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遇上一些教学大纲要求、教育与娱乐相结合的游戏,也只能无奈的采取放弃。
在此种条件下,无异于无形中打造一种“学校禁锢、教师裹足、学生圈养”的教育现况。同时,也释放出一个危险的信号:学校、教师培养的是祖国的未来,谁会预测未来究竟会怎样?
在实现中国梦的大旗下,教育的如此畸形谁之责任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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