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初年,明太祖朱元璋就制定了《大明律》。除对“谋反”、“大逆”之罪,使用严刑酷法外,对贪污贿赂罪也严惩不贷,可见,明太祖惩治贪官的力度之大。
明太祖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重视学校法制教育。“朱元璋命令各级学校讲授《大诰》(注:其内容为严惩官民犯罪的具体案例),连科考也要考《大诰》……”(引自《中国法制史》)。
二是制定严刑酷法。明朝刚建立,朱元璋在1373年就制定了《大明律》,后又颁布了《大诰》、《大诰续篇》和《三篇》等,要求官民“熟观为戒”。在《大诰》、《三篇》中汇集了大量用重典惩治官员贪赃受贿、枉法扰民、转嫁赋役、侵吞税粮、抗租误役等案例。所列酷刑有凌迟、剥皮、袅首、抽肠、阉割、挑膝盖和族诛等。明朝对贪官污吏尤其严厉。凡贪赃钞六十两以上,则剥皮并袅首示众。有些衙门公堂旁边还摆着人皮,内塞稻草,让官员见了能引以为戒。洪武十八年(1385年),户部侍郎郭桓等地方官吏吞没浙西秋粮事发,官吏数百人被处死刑,下监狱者达数万人,追赃达数百万石。
三是惩治贪官,允许民众直接诉于统治者,允许民众扭送贪官。“违旨下乡,动扰于民者,许民间年高有德者,率精壮拿赴京来”(引《大诰》)。还有《草木子》记明太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袅首示众,剥皮实草。法令森严,百职厘举。祖训所谓革前无姑息之政、治救欲污染之徒”。(引自《廿二史札记》)。
明朝初年,严刑酷法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改善了政治环境,缓和了一些社会矛盾,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明朝中后期却贪污腐败成风。“宣德以来,吏治已渐趋腐败,中称‘宣德初,臣僚宴乐,以奢相尚,贪污成了官场积习,连负有监察职责的御史亦贪纵无忌’。明英宗时,宦官王振家有金银六十余库,明武宗时,宦官刘瑾有黄金二十四万锭,银元宝五百万锭,宝石二斗。明世宗时,大臣严蒿事败被抄家,抄出黄金三万两,白银二百多万两,其他珍珠宝玩价值数万两。”(引自《明朝史话》)。由此可见,明朝中后期贪污腐败之严重,贪污数额之惊人。究其原因,主要是封建专制主义集权制度造成。“是可知贿随权集,权在宦官,则贿也在宦官;权在大臣,则贿也在大臣,此权门贿赂之往鉴也。”(引赵翼《廿二史札记》)。
从明朝反腐失败,我们可以看出,只用严刑酷法是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和根治腐败。在封建专制下,官员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限制,虽然内部设有监察职责的御史,但亦更贪纵无忌。因之,严法惩治,内部监督,只能收一时之效,却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如果不从政治体制上废除专制集权制,不限制个人专权和一个人说了算,不建立、健全民主议政,共同决策,行政与司法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等制度,照样会前“腐”后继。
200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