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合同
“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地
和实际用工地不一致
是否可以多地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应当向哪个地方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呢?
”
案件事实
2014年1月被告(李某)供职于原告(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分公司,并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2020年5月被告与原告发生劳动争议,被告于2020年5月8日向阆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20年5月18日,原告提出仲裁管辖异议申请,提出公司住所地在广元市经济开发区,并且与被告签订合同地点也在广元市经济开发区,公司的人事管理行为以及工资发放行为均发生在广元市经济开发区,从有利于查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住所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更适合审理本案。
2020年5月28日,阆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阆劳人仲案(2020)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8295元,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起了反诉,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案例分析
在本案事实中,用人单位住所地、工资发放地、劳动合同签订地均在广元市,但实际用工即合同履行地在阆中市。
劳动者在向阆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同时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移送广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阆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后公司就该管辖异议起诉至法院时,法院未予支持,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认为该案由阆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无不当,在本案中未作为争议焦点审查。
故若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地不一致时是可以多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各自都向不同地方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由实际用工地即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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