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针对妇女有哪些刑罚呢 古代针对妇女有哪些刑罚措施

古代针对妇女有哪些刑罚

1、骑木驴

一种针对女性犯人的酷刑。所谓木驴,其实就是一头用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着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当女犯被强行按坐下去时,那根尖木桩就直直地刺进了她的下身。而且,随着木驴的走动,那根尖木桩也一伸一缩,直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很多受此刑的女犯往往会惨死在木驴上。

在古代,这种刑罚常常用于惩处所谓的偷情淫妇。

2、破身

一种针对处女的酷刑。古代一些贪官酷吏为了自己的目的,强行破坏女犯的处女之身。要么指使凶猛男犯或下属强奸、轮奸女犯,要么指使几个粗壮女人捉住女犯,剥掉衣裤,用一小木棍插进女犯阴部,鼓捣几下,使女犯处女膜破裂。

传说《杨乃武与小白菜》中的小白菜就惨遭此刑。

3、幽闭

一种针对女犯的宫刑。目前有两种解释,一是将女人终生监禁在深宫之中,俗称“打入冷宫”;一是用特制的锤子捶击女犯的胸腹,直至女犯子宫脱垂,掉出外阴,使其终生受罪,无法结婚和生育。

4、霹雳车

一种据说是专门对待女犯的酷刑。它可以连续发射利器,针对女犯的胸腹或生殖部位,以“巧”而缓地置她们于死地。此刑传说由隋唐之间的周宣帝发明。

5、除晦烙印

一种针对“进门寡”女性的酷刑。所谓进门寡,就是一些闭塞地区称呼那新婚不到百天,丈夫便死掉的女人。婆家人最是忌恨她,认为她是“八败克夫命”,所以就施之以“除晦”、“烙印”。

指使几个粗壮女人强行用剃刀剃去她的阴毛,以消除晦气,叫做除晦;接着,又使人用特制烙铁,烧红后按在她的阴阜上,留下印记,或者烙上其夫的名字,这叫烙印。

6、封阴

一种针对“偷情女”的私刑。

强行将受罚女赤裸绑缚在一块门板上,然后用生猪血泡一团金丝线,穿在针上,使人将此女的大阴唇一针一针地缝合起来,使其终身不能嫁人。

7、接铜阳

一种土匪虐待女性的酷刑。

将赤裸受刑女绑缚梁柱上,使其两腿叉开,下面放一熊熊火炉,火炉上放一可以活动的铜制阳具。打手一踩踏板,铜阳具便飙升起来,向女人阴部恨恨地戳上去。如此一踩一放,铜阳具一伸一缩,女人受其烫伤,痛苦无比不人道。

延伸阅读

古代女人犯罪怎么惩罚

吊乳头:这是专门用于女犯的刑罚,即用细绳拴住两个乳头,将女犯悬吊在空中,仅仅让两个脚尖着地。

吊半边猪:将女犯一侧手脚的拇指(拇趾)捆在一起,然后悬吊起来,在另一侧手脚上悬挂重物。吊鸭子凫水:用绳子将女犯的双脚捆扎在一起,头朝下倒挂起来,然后将其身体不断浸入水中,当女犯被呛得即将昏迷时,再将其拉出水面。如此反覆进行,受刑者极难忍受。倒挂金钟:用绳子捆住女犯的一只脚吊起来,然后将另一只脚和双手从背后捆绑在一起,使其身体倒悬于空中。

美女在古代受什么刑

杖刑。

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起到凌辱之效。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就是使用木棒猛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从这些刑罚里面,我们可以看见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如何低下。清代刑讯室里不知有多少女子在这里曾被逼供。通过以上的总结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古代对女人的刑罚较侧重于肉刑,对于耻辱刑也有所涉及。此外,刑罚的种类对人的身体有多种伤害,较为残酷。

古代对女性有什么惩罚

拶刑。

拶刑,又称拶指,也就是夹手指,是用夹棍夹住手指用力拉,这种刑罚从表面上来看并不是十分血腥的,但实际上却非常残酷,尤其是对女性来说,手指比较柔弱,更容易被夹的痛苦万分杖型。

杖刑是古代常见的一种刑罚,俗称打板子、打屁股,是一种男女通用的刑罚。但是,这种刑罚对于女人来说更加的难以启齿,不仅仅是对肉体上的伤害,更是一种精神上的伤害

古代皇帝后宫除了大量的女性,还有一群“不男不女”的人,那就是太监,太监是受宫刑后的男性群体,对于女性也有类似的宫刑,在古代叫做“幽闭”

古代女子发明的刑法

第一:拶刑

拶刑是古代对女囚犯最常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器具夹犯人的手指,通常是用拶子套入女子的手指,然后再用力紧收,小时候很多人都顽皮不小心被夹到过手指吧,想想这种疼痛,还真不是一般能够受的,所以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刑逼供。“十指痛归心”,而且古代女子的手都很巧,如果把女孩的手弄伤了或弄残了,想想会对她造成多大的伤害啊。

古代对女性,刑审都有那些,一个一个朝代的说来

根据记载,唐宋明清以来,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史称“五刑”,分别如下: 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

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

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

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 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

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5. 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

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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