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和民法典是一个吗?
拿破仑法典就是法国民法典,是同一个。
《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仑法典》总共分为三大部分,2281条法律条文。第一部分是人法,其中都是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第二部分是物法,是有关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第三部分是获取各类所有权的方法的规定,具体包括继承、遗嘱、还债、赠予、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法律条文。
延伸阅读
1801年法国颁布的法典?
1801年法国没有颁布的法典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别的版本则在”国王”下有”(共和国总统)”字样。
《拿破仑法典》的内容有哪些,有什么历史意义?
内容:
《拿破仑法典》又称为《法国民法典》,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于1804年公布施行。经过多次修订,现仍在法国施行。它最初定名为《法国民法典》 ,1807年改称为《拿破仑法典》 ,1816年又改称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称为《拿破仑法典》,但从1870年以后,在习惯上一直沿用《法国民法典》的名称。
法典内容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法国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条。第一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内容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立法原则 这部法典可以用3项原则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①就自由和平等原则来说,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第11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②就所有权原则来说,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③契约自治,或称契约自由原则,规定在第1134条中:“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除非该契约违反了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于产生某种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将所有权从一人移转于他人,或者产生某些债务,或者解除当事人先前缔结的债务,或者只是改变已经存在的一些约定。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契约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该法典原来规定了对违约债务人的民事拘留),都作为履行契约的保证。基于这些观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契约义务的强制履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迟延、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等等。
在《法国民法典》中用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随着100多年来法国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 ,该法典也经过100多次修改,以不断适应新的情况。
意义:
《拿破仑法典》在风格等许多方面堪称杰作,其表述的生动明朗和浅显易懂,司法技术术语和设有交叉引证都颇受赞赏,对法典在法国民众中的普及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因为这部法典在立法技术上体系严谨,言简意赅,表达明确,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为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
法典的影响该法典在不少资产阶级国家里有颇大的影响。首先,在1804年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适用,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现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该法典为基础,部分以《巴黎习惯法》为基础。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该法典,不过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其次,有些国家以该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范本的 。最后,还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1900的德国民法典与1804的法国民法典相比的特点是?
有四个方面:一是立法风格和语言方面的差异。因其制定的大背景不同,《法国民法典》通俗易懂、优雅简洁,处处激荡着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激情,因此有学者说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文辞浅显,对在民众中的普及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与此相反,《德国民法典》有意识地放弃了通俗易懂性和民众教育的特点,采用了大量的概念化术语,高度重视其规定的准确性、清晰性及完整性,因此语言抽象深奥、艰难晦涩,《德国民法典》语言古老过时、句子繁复、概念抽象。
二是在形式结构上,《法国民法典》采用“三编制”:简短的导语(即总则)仅包括6条;随即是第一编“人”,它首先包括有关“民事权利享有”的规定,接着是有关国籍取得与丧失的规定;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首先包括了关于物的一般规定,然后是对物权及物之收益和使用权作了规定,继之为关于用益、使用和居住权以及役权方面的规定;其余全部条款全部归于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之中,这样安排的结果使法律体系凌乱不堪,法典结构上不够完善。
《德国民法典》在结构安排上沿用了学说汇纂学派理论的五分法,五部分内容各以一篇设定。在债法、物法、家庭法和继承法四篇之前综合有名为“总则”部分的一篇,该篇针对一些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即法律职业者无论是在债法或者是在物法、继承法和家庭法,甚至在整个私法领域中都要加以运用的法律制度。这种方法类似于“提取公因式”,用这样的方法可以提高法律的逻辑完整性和内涵的经济学,从而避免冗赘。
因此梅里曼教授将“无技术性”视为《法国民法典》的一个特征。而德国民法典从起草到最后完成,足足用了22年时间,是从容不迫的精雕细琢的佳作,而比法国民法典晚的近百年里,民法理论和立法技术进步是不可忽视的。
三是在立法思想和内容上有很大不同。《法国民法典》是以启蒙运动和理性法所确立的信念为基础的,即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为基础。在内容上,《法国民法典》的债法中首先贯穿的是契约自由原则;《法国民法典》的家庭法仍旧反映出家父权下的家庭状况:丈夫和父亲是家庭的首脑,只有家庭的首脑才享有对子女的家父权。在继承法中,对既得家庭财产利益的赠与自由于遗嘱继承自由也有极大的限制:对于“处分额”可以自由处分,而对于“保留份”,各家庭成员不仅就法定义务份额享有一种金钱给付的请求权,而且还享有必然继承权。
在《德国民法典》中,契约当事人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资产阶级思想显然支配着契约法,这种法律思想体现为契约自由与契约诚信原则。该法典的侵权行为法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不过这个原则已在有关意外事故所致损害的救济方面被立法和司法判例大大削弱了。
在家庭法方面,《德国民法典》最初也带有市民社会时代的保守和家长制的特征,有关婚姻生活事宜的决定权和全部的亲权只存在于丈夫的一方。不过,在社会与经济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的今天,立法和司法判例也在以定程度上修改的法典,尽管该法典在总体上仍然基本保持着100多年前的外观。
四是在形成的法律家类型上,二者各具特色。在德国由一位单一的律师执掌的法律顾问事务所在诉讼中代理一方当事人的事务,在法国却由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分别受理:前者出席法庭,代表他所代理的当事人发表口头辩论,后者则处理案件的所有其他事务,诸如文书制作,处理审判初期阶段所必要的工作,起草控告和答辩词以及其他文书,准备书面答辩状,收集判决,提起上诉,调查执行程序等。
两国法律家所具有的品德特点也有不同,茨威格特和克茨教授概括为:德国法律家思维透彻、精确严谨、学识渊博、对学术论争宽容大度、构筑法律概念以及把握法律多样性的能力等。法国的法律家,尤其是辩护律师追求的却是表达上的明晰而简洁、能言善辩、风度优雅、言辞有力以及规范严谨。
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主要特点是:
(1)它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民法典。
法典明确表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阐明了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原则的含义,这是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
(2)反映出革命原则和传统之间的妥协、折衷。
法典保持了革命的精神和1789年以来已经实现的许多变革,特别是在保证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发展所必要的问题上;但同时又放弃了革命时期采取的激进措施,甚至回到传统原则。
(3)注重实际运用。
法典没有总则和过多的抽象概念,实际规范简洁明确;很少有弹性概念,司法机关执行法典时裁量余地不大;法典具体编排不强调科学性和严密性,而是从使用方便出发。
(4)语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它开了近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先河,它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对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对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及其殖民地附属国的民法也有深远影响,并传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使民法法系的范围迅速扩大。
1803年至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
拿破仑亲自领导起草,于1803-1804年间形成的《法国民法典》。
1807年正式命名为《拿破仑法典》。它以罗马法为基础,总结了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的民事档案,并利用了法国旧习惯法以及着名法学家的学术着作进而分析整理而成。法典共20章,2281条。规定了资本主义财产制度,保证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稳定了小农土地所有制,保证农民利用自己的小块土地;还规定了公民的“自由、平等”、“所有权”、“自治公平”等一系列法制原则。它结构严谨,概念清晰,恩格斯称之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对以后各国的民事立法影响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