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经验做法?
管理流动人口的方法: 通过常态、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
通过对流动人口工作的内在规律的认识和把握。通过将管理职能融合在服务形式中。通过对各项政策工具的灵活使用和不断完善,真正惠及流动人口。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国外一般称为人口流动。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位移,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人口流动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
延伸阅读
流动人口管理思路?
流动人口要符合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适合当地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和措施,摸清流动人口动向,特别是暂住证的管理!一定做到合法合规的人性化管理!
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能力?
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区府路社区针对辖区内治安形势复杂、流动人口多的实际,加强对流动人口清理排查,建立台帐;并对流动人口实行“双向”管理,做到“人来登记、人在管理、人走注销”。社区与辖区内的房屋承租人签定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责任书,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档案,落实了“以房管人”的管理模式;对流动人员中的重点人口认真落实“列、管、控”,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警察署将流动人口纳入居民自治工作范围,落实治安承包责任;严格执行治安管理、登记验证、值班巡逻、情况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适时开展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检查。 以下几种方法比较实用:
一是加强教育培训。组织旅馆业主和前台登记人员开展了一次针对性、实效性较强的教育培训活动,认真传达了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同时对旅馆业管理现状进行通报,对国庆安保期间的具体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通过对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广大旅馆业主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全县旅店业整体规范经营水平。
二是严格责任落实。严格实行逐级包保制度,县局与治安大队、治安大队与各派出所、派出所与包保民警、包保民警与各旅馆业主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2021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措施?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四大措施如下:
一、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住址清、婚育状况清、有效身份证件的信息登记和录入,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健康服务。以健康服务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行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把流动人口纳入社区服务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三、建卡立档。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和流出人口信息登记表,对其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做到有回访,有服务,有记录。
四、信息管理。依托信息平台,及时反馈协查信息,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双向管理,有效提高全员流动人口建档率,为推进流动人口有效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制约措施。流动人口管理没有纳入基层政府任期目标,基层组织缺乏具体明确的管理职责、任务和指标,检查、制约措施不够。
二是,缺乏专职管理队伍。长期以来形成了公安派出所独家管理流动人口的局面,但公安民警和专职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缺乏协调配合。流动人口管理涉及公安、工商、劳动、税务、民政、交通、城建市容、计划生育等许多部门,由于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配合,造成资源信息不能共享,综合治理效能不好。
四是,缺乏服务意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多,服务少,致使有些用人单位对流动人口管理有抵触情绪,不配合、不支持甚至逃避正常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是,缺乏经费保障。以前流动人口管理所需经费依靠收取的暂住人口管理费。取消收费后,因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经费无法保障。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和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配备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陕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可以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录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