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解释(详细)?
美国的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一种出现在起诉程序中,被称为大陪审团,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区的23位公民组成,其职责是裁定案件有无立案起诉的必要;而我们经常在影视文艺作品中见到的陪审团出现在审判过程中,也被称为小陪审团,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区的12位公民组成,其职责是裁定刑事案件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民事案件被告是否侵权。
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对陪审员资格都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说来,陪审员必须是美国公民,年满18岁,能用英文进行交流,没有重罪前科,州法院的陪审员还必须是本州居民。除此之外,法院并不对陪审员的文化程度、社会地位和法律知识等做出限定。
选拔陪审员时,各法院会根据选民登记名单、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等确定一份能覆盖该地区80%以上人口的原始名单,然后剔除掉不具有陪审员资格的人,再在剩下的名单中随机抽取若干陪审员候选人。当一组候选人被编好号派到法庭后,法官会对候选人进行讯问,以了解候选人的背景,确定其在审判过程中能否做到公正无私。候选人也可以向法官提出自己不适合作为陪审员的理由,经法官同意可以后就可以退出。不少法院中,律师可以在法官之后对候选人进行提问。然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律师可以交替行使否决权,将他们认为可能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的候选人从陪审团中除去。不同的案件,律师行使否决权的次数是有限的。在双方律师都行使完否决权后,法官在未被否决的候选人中按照编号确定12名陪审员和若干候补陪审员,当有陪审员不能履行陪审义务时,由替补陪审员来代替。
开庭审理过程中,陪审团通过双方律师对证人的询问来了解案件事实,而法官会控制律师的询问过程,并指出法庭上出现的哪些证据属于违法获得或者哪些证言不具有可信度,以提醒陪审团不能采用。在所有的证人都出庭作证后,陪审团会在单独的评审室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议,并形成裁决意见。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至少有9名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形成裁决结果。而谋杀案之类的重大刑事案件,则要求12名陪审员都必须形成一致的裁决。如果人数上达不到要求,就不能形成裁决结果,陪审团需要继续评议,直到做出裁决为止。有时候,陪审团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讨论,仍然无法调节分歧做出裁决,这样的陪审团称为“死结陪审团”,此时被告可以请求法官直接判无罪,原告也可以请求重新审判此案。
如果陪审团裁决无罪,那么被告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实再次受到起诉,这是美国法律中所谓的“一罪不二审”原则。如果陪审团裁决有罪,那么通常由法官再根据法律对被告做出量刑,有的州法院量刑也是由陪审团做出。
在美国,担任陪审员是一项公民义务,一般不得拒绝。有的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还会被隔离,不能回家,不能同其他人讨论案情,不能看与案件有关的电视节目和报纸,这绝对不是什么愉快的经历。即使是普通的案件,由于审理期间陪审员不能进行自己的工作,而法院所发的薪水相当有限,陪审员也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许多美国人都不愿意履行这一义务。
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和标的物价值大于20美元的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陪审团审理,所以被抽中担任陪审员的机会还是不小的。据说有一次美国总统布什被抽中担任陪审员,不过白宫方面以总统事务繁忙为由拒绝。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当然不能列出这么大牌的理由,不过他们也有自己的办法。1990年芝加哥刑事法庭审理一起警察被枪击的案件,一位不愿做陪审员的老兄就理直气壮地在法官询问“对警察有无偏见”时回答“有”,并宣称自己不能保证对案件做出公正裁决,终于如愿逃脱了陪审员义务。
延伸阅读
在美国,什么才人可以进陪审团?
1689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除以下原因,否则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可以担任陪审员,进入陪审团。
(1)对英语掌握不能达到流利的程度或不会说英语
(2)由于精神上身体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令人满意陪审团服务
(3)被以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起诉,或有在某一州或联邦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公民资格还没有恢复。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回复:合议庭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的适用?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
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传统外,其他地域并不适用。陪审团只对事实做出判断,而法律的适用由法官裁判。我国适用人民陪审制度,此制度往往适用于一审案件、发回一审重审案件和以一审程序审判监督的案件。而且,人民陪审员是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而出现在法庭的。在法庭审理中,他们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
西方法律体系中的“陪审团制度”有何优劣之处?
西方法律体系中的“陪审团制度”有利也有弊。主要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通过分权制衡,审判监督,坚持让公众分享司法权力,保证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还使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权利的影响,防止了其他部门对司法权的干涉和影响维护了司法独立,促进公平的司法。
3、防止权利的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在审判的当天,通过随机的方式人民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贿赂12个临时确定的而且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是很困难的。同时12个陪审员之间相互制约又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
4、促进整个人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在陪审团制度下,是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活动中来,整个过程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潜移默化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陪审团虽然有以上的优点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在于: 1、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审员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个人知识和民众意识,并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过高。陪审团制度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提高。如陪审团打不成一致意见,倒是诉讼结果悬而未决,同时还要准备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拖延了时间,总价了成本。
陪审团是什么?
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
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做陪审团一般都是从陪审员的国籍、年龄、住所、交流能力、有没有重罪前科和职业的性质等几个方面进行限定,比如审判时未满18周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或者有犯罪前科等,都没有资格当陪审员。另外像律师,法官,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政府官员也不能充当陪审员。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
一方面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因现代国家由于地域辽阔、人囗众多、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等原因,现代民主都是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地、经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分离。
陪审团必须达成一致吗?
有罪要12个或9个陪审员必须意见一致。有一人不同意,也不能定有罪。
知识扩展:陪审团制度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裁,通常有6至12名陪审员。在刑事案件中会就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
陪审团制度是怎么保证不判错的?
在使用陪审团的审判当中,由律师和法官在质证证据和解释法律以后,由非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成员使用多年形成的道德观念判断事物的对错,对案件做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裁判。
这些陪审团的成员可能确实是不懂法律的人员,但他们有着道德的力量和与案件背后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完全无关的无与伦比的优势。
事实上,随机选出的每一个正常的、有理智的公民,都有能力使用长期形成的道德观念对基本的事实做出是非判断。
当他们的判断不统一,或者出现偏差的时候,还有“无记名投票”、少数服从多数这样的小民主程序,保证他们的投票结果代表社会公众道德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关系的干扰,带来相对最公正、最权威、最让人无法批评的判决。
陪审团制度下可能也会出现少数的错案,但这是人民大众的观念问题等带来的错误,可以说是时代的错案,人民大众对这种错案也最有承受的能力,人民大众事后对案件的认识也将是人们整体素质的提高。
从纠正错案方面的能力来讲,相对于政府,人民这方面的能力更大。
对这样的陪审团的裁判,也还是有对于错案的救济方法的。
比如可以设定由大法官组成的裁判团,由他们这些既具有高级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很高的道德水准的人进行最终裁判,这一最终裁判也同样使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非法律专业是公民陪审人员的弱点,但恰恰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启动道德力量的广阔天地,又是最大的优点。
这种依法看重道德的裁判最大的社会作用是启发全社会追求良心和道德的力量,斩断权力和关系的运作,其潜在的社会效益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