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管理办法?
1、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长效化管理办法如下:
①员工激励体系标准化,既可以是对顾客的激励,更可以是自我价值的实现。为提高员工的使用率,培训工作可以采用分级提成制、定期销售额提成制等激励方式,都可以为员工带来较大利益。
②素质标准化一个好的素质标准,其实可以作为一个标准来进行培训。它有时代性,可以涵盖多个行业。也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可以让不同公司、不同性质的员工,能在某个行业内,较快的掌握某个岗位的知识技能。
③绩效标准化主要包括薪酬绩效化,绩效考核化,工作标准化三个方面。对培训培训来说,薪酬变得尤为重要。如何提升员工满意度,如何让员工愿意培训,就是薪酬设计非常重要的方面。具体的做法和做法如下:1.培训设置目标薪酬工作目标,激励培训。2.设置考核标准薪酬多重目标设定法培训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培训前与培训后。培训前,我们要设置年度绩效,培训后进行绩效考核。3.薪酬设置与薪酬体系设置培训培训员工。
延伸阅读
体育标准化管理条例?
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23日,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标准的范围与类型、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宣传贯彻、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保障机制、附则8章3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期,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了《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
类别:规范性文件。
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在推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体育标准化活动,从事体育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与个人。
第三条 体育标准化工作内容包含制定体育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体系,组织制定和修订体育标准,宣传贯彻与实施体育标准,监督体育标准的实施结果等。
第四条 体育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协同治理的原则;
(二)坚持需求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推进、服务社会的原则;
(四)坚持适合国情、国际接轨的原则。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负责统筹组织管理全国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体育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体育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体系纲要;
(三)组织制定体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组织归口管理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
(五)指导地方体育标准化工作和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
(六)协调处理体育标准化有关问题;
(七)组建、管理和指导体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八)统一管理体育认证工作;
(九)组织参与体育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各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分工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复审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行业标准;
组织宣传贯彻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体育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推广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示范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草拟体育地方标准,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体育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承办其他体育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体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等相关方代表组成,是从事相关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分析体育标准化的需求,提出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出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二)按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负责组织体育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三)组织起草和审查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
(四)开展体育标准宣传贯彻、解释工作;
(五)参与体育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六)对体育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建议意见;
(七)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体育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范围与类型
第九条 体育标准包括赛事、产业、装备、等级等内容,按照标准适用范围分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标准的法律约束力分类,体育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他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体育技术、管理要求,应当制定体育国家标准。体育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
体育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体育公益性事项、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体育领域统一的技术、管理要求,可以制定体育行业标准。体育行业标准重点制定体育领域的重要产品、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
对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又确有必要在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体育地方标准的建议。
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制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体育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体育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体育标准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按照体育标准体系,每年定期公布体育标准立项指南,并根据立项指南确定标准制定项目。
第十二条 体育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并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
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编号、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体育总局应当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开展标准的修订、废止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版。体育行业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机构出版。
第十五条 体育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鼓励开展体育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五章 标准的宣传贯彻
第十七条 体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对外解释工作,由体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定期公布已发布标准目录和在研标准信息目录。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实施和推广标准工作,提供标准化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服务,培育发展体育标准化服务。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体育推荐性标准自愿执行。
鼓励体育领域企事业单位开展体育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体育企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手段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标准的实施监督机制。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以委托检测、监督抽查、自愿性认证为主要形式,对体育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监测,定期公布质量抽查结果,对体育推荐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体育标准实施监督的投诉举报渠道。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标准化工作,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列支用于体育标准制定、宣传贯彻、实施监督、人才培养的专项经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应当依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体育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经费预算。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标准化工作,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体育标准化人才培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和项目,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重大体育科研项目与标准制定相结合,推进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为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加强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在推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体育标准化工作以坚持依法行政、协同治理、需求引领、创新驱动、统筹推进、服务社会、适合国情和国际接轨为原则,以标准化的手段助推体育事业改革、为推动体育各项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办法》指出,体育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鼓励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手段提供公共服务,建立健全体育标准的实施监督机制,加强体育标准化人才培养。
《细则》作为《办法》的有效补充,明确了体育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根据《细则》,国家体育总局按照体育标准体系和体育事业、产业发展急需原则,每年定期公布体育标准立项指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根据立项指南提交标准立项建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每年第二、四季度对标准项目建议进行审核。体育领域标准实施后,国家体育总局定期组织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开展标准的修订、废止工作。
此次体育标准化《办法》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系列文件的重要体现,是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的行为指南,是加速体育标准供给、推动标准化助力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抓手。
实施细则
《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
《细则》作为《办法》的有效补充,明确了体育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根据《细则》,国家体育总局按照体育标准体系和体育事业、产业发展急需原则,每年定期公布体育标准立项指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根据立项指南提交标准立项建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每年第二、四季度对标准项目建议进行审核。体育领域标准实施后,国家体育总局定期组织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开展标准的修订、废止工作。
重要通知
2017年10月23日,国家体育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印发通知,并告知《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17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期,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了《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
山西省综改示范区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促进国家级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推动“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实现,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水平、示范区优势和产业特点,聚焦发挥标准化在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引领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商事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由示范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由示范区财政列支。
第二章 标准化奖励
第四条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仅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主导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被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时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的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给予牵头制定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将自有知识产权转化为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追加奖励10万元。
第五条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对获得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荣誉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对同一个单位每年标准化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制(修)订国际标准除外)。
第三章 申请条件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标准化项目奖励,应根据“普惠类政策兑现清单”规定提交证明资料,通过示范区“企业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实施。
政策兑现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示范区相关规定执行,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标准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事项审核,确有需要的,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申报条件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
(四)存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十三条申请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示范区的主要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区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我区优势产业和提升我区产业水平,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有效提高我区社会管理与服务水
平,增创发展新优势的;
(五)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我区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申请标准制(修)订奖励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标准上年度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批准发布,且现行有效。ISO、IEC、ITU标准中的PAS、TR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上年度经相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布,且现行有效。行业标准和山西省地方标准应经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团体标准上年度经有关社会团体批准发布并实施,且现行有效。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全文公开;
(四)系列标准原则上按一个项目申请。当第一起草单位发生变化时,系列标准方可按多个项目申请;
(五)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分别为两个年度的,以实施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鼓励获得标准化项目奖励资金的单位,将奖励资金用于今后标准化工作的推广、实施和奖励标准化工作中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四章 标准化项目奖励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主导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地方标准管理机构等发布的计划通知和发布的公告或标准正式出版文本。
国际标准制(修)订主导、参与单位,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定。
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导单位为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驻地在示范区以外的国家级科研院所除外,排序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参与单位为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提及的其他单位。
被政府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的团体标准的认定依据是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文件、发布公告以及自我公开声明证明文件;标准正式印刷文本;被各级政府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采用了该标准的有关内容或10家以上企业在产品说明书、标牌中标注的执行标准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自有知识产权转化为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认定依据是单位提供自有知识产权相关的文件证明(如专利证书)。
第十七条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相应机构的文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批准确认文件或证书,以及专家组审查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山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认定依据是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或证书。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表彰文件或证书。
第二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荣誉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表彰文件或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将追回拨付的全部资金,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食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
DBS××/×××-××××
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九条卫生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
第十条卫生部定期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情况,指导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