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内阁由哪些大臣组成?
英国政治中,内阁是一个包括多个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门的官方体制。多数成员是高级的政府大臣,他们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门“大臣”的称号.内阁的正式成员将会失去原有的议会席位。 内阁组成 虽然内阁经常由被称为同辈中年纪最长者(firstamongequals)的英国首相带领。英国首相使用被受权的皇室特权内的任命权(powersofpatronage)任命和革除内阁大臣。如此,首相在任何内阁大臣提拔也需要英国君主的正式同意;君主同意都只是象征式,近期亦从无拒绝过。内阁大臣互换职位是内阁改组。首相的团结程度视乎当时政治气候和个人作风而定。首相或经内阁常任秘书长分派内阁会议议程。在英国宪制程序上,内阁是英国枢密院属下委员会;因此各大臣拥有TheRightHonourable称号。 在近代历史中,内阁大臣几乎都是由下议院议员,以及少数几位上议院议员所组成。而现今的内阁大臣均由下议院议员担任,并没有上议院议员担任内阁大臣;最上次为2003年时艾美丝勋爵担任英国国际发展大臣;和LordYoung在1980年代曾担任为教育大臣及贸易工业大臣。 近期,英国首相批准非国会议员定期出席内阁会议,例如1997至2003年期间的唐宁街10号通讯主管AlastairCampbell。 内阁会议 内阁在定期会召开内阁会议,通常是每一星期的星期四早上,理论上在内阁会议上讨论政府重要政策以及做出决定。会议时间的长短是取决与首相的风格以及整个政治的情况,在现今的状况,内阁会议的时间大概在30分钟就结束。 内阁有多个重点、跨部门,政策下级永久或短暂委员会。除国务大臣之外,国务次官经常并且是这些委员会的成员。政府事务的交易通过内阁和委员会的会议由一个小秘书处执行在内阁办公室之内。实践上,和越来越近年来,充分的内阁的每周会议倾向于与资讯交换和关于每日政治问题的概论更有关;与主要决定被采取由各内阁委员会或在不拘形式的小组,经常bi侧面在首相和一位单独大臣之间。许多首相有所谓实际上”kitchencabinet”包括他们自己信任也许是内阁大臣的顾问但经常是被信任的私人秘书在他们自己的职员。在最近政府(一般从戴卓尔夫人),和特别是由于托尼??布莱尔,据报导,许多,或甚而所有主要决定说被做出在内阁会议之前。这个建议由前国务大臣提出了譬如商雅丽并且[[克里斯??史密斯]],在媒介,和清楚提出了在[[男管家回顾]],”sofagovernment”Blair’s样式的地方;被责备了。 与国会的关系 内阁向国会问责存在了两样关键性宪政习俗:集体内阁责任、和个人部长责任;它们起源于议会主导原则的国会内,执政党议员成为内阁大臣事实。集体内阁责任意指全内阁需要承担全体决策的后果;当国会通过不信任动议时,全内阁各位大臣圴需辞职(回为普通国会议员)。逻辑上,数位有分歧的内阁大臣,例如2003年反对向伊拉克发动战争态度的郭伟邦,会预期请辞。 个人部长责任意指各位内阁大臣需要承担属下部门决策的后果。由于政府公务员队伍的匿名及固定性,政府部门任何严重疏忽即时令有关大臣请辞。
英国议会和内阁有什么区别?
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控制着下院立法程序,控制着下院及其决策权,宣布提前大选权等,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从而操控着立法权。 首相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对提交议会讨论的政策作出最后的决定。 按照议会规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权力。 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议会与内阁的关系是:最高的立法机关议会产生内阁,阁员大都由议员兼任 ,内阁必须集体对议会负责,因此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责任政府”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法理念,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政府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就自己的行为向人民负责;政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问责制实际上是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这种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质在于:政府接受公民的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公民则按照法定程序,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为,通过直接或间接询问及质询等方式,要求其作出具体解释或明确答复。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公民可以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严重失职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包括罢免其职务,并且,公民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追究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当行为或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迫使其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
英国内阁对谁负责?
在英国政治体制中,内阁是一个由首相组建的由最资深的政府部长组成的正式体制。
内阁的大多数成员都是具有国务大臣头衔的英国政府部门的首长。内阁的成员只能从英国上议院和英国下议院的议员中选取。内阁对下议院负责,存在着两个宪政惯例,即内阁集体负责制和阁员个人负责制
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具体是怎么产生的?
内阁制:
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议会内阁制。
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首相(或总理)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
严格来说,『内阁制』(parliamentalism)应称之为『国会制』或『议会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而且不同於总统制的制衡(checkandbalances)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responsiblegovernment)<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某位阁员或整体内阁不信任,个别阁员或整体内阁便需要辞职以示负责。
综合言之,议会内阁制有下列几项特性:
一、行政、立法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於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reignbutnotgovern)。
五、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利,却仍拥有象徵性权力(*symbolicpower)或保留之权力(reservedpower)。
六、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於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七、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犟,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
若在野党议员不支持本党之决策,转而支持执政党,则无异将使本党失去执政机会,同时也可能因选民背弃而遭致落选。基於此,议会内阁制通常有较犟之党纪及较完善之政党组织。
尽管议会内阁制将立法权与行政权结合,减低了内阁与国会间冲突的机会,而且有较总统制为佳的党纪及政党组织,全球的民主国家,也多系实行议会内阁制。但议会内阁制本身却不一定能确保政府施政效能良好,也不一定能杜绝独裁、漤权的情事发生。这主要是因为下列几项原因:
第一,不同的选举制度影响到政党体制的歧异发展,也造成政府稳定与不稳定的差异结果。一般而言,采取单一选区(single-seatconstituency),一选区只选一席,并采多数决(majoritarian)的选举制度,有利於两党制的发展(如英国、纽西兰)。采取中选区(每一选区选出二至五席)或大选区(每选区选六席以上),或者采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则较易形成多党制(如欧陆、y-system)的国家,有德国、瑞典等;发展为分歧多党制(polarizedmulti-partysystem)的,则有义大利、芬兰、荷兰等。政党体系成员越多的国家,其内阁组成就越为不易,而内阁维持的时间相对的也就越短。其中尤以二次大战以后的义大利最为著名,平均每一届内阁的寿命只有七、八个月的时间。相对的,采取两党制的英国,柴契尔夫人的保守党任阁,则连续执政十一年之久,最后虽因党内异见而被迫下台,保守党却仍继续当政。但是执政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政府安定的与否的唯一指标。在内阁更迭频仍的国家(如义大利),只要文官体制保持中立,不介入政争,并形成优良的行政自主传统,政府仍能保持高度效能,不受政党政治摆布,也使政争及倒阁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但是,一般而论,倒阁的机会越少,政局越为稳定,则系事实。
第二,在采取比例代表制的国家,政府多系由多党联合组成,政局容易出现不稳现象,已如前述。但在采取多数决制度的国家,如果某一政党长期掌握国会多数,则易发生漤权情事。在民主发展稳定的国家,如瑞典,社会民主工党自一九三二年起,连续执政达四十四年之久,,一九八零年代后,又继续执政进实难,该党的社会福利政策,虽闻名国际,但长期一党执政的结果,却也造成官僚主义横行,资源浪费,福利国家政策尾大不掉等现象,最后终因经济不景气,民怨四起,而在一九九一年大选中为选民所唾弃。另外,在民主政治比较不上轨道的国家,如印度及牙买加,都发生过暂停选举,终止民主宪政的不利情事。
基於此,议会内阁制虽然比总统制较有利於民主制度的稳定发展,但却不能绝对保证专政、独裁现象不致发生。单纯的想以采行议会内阁制,建立起稳定的民主制度的作法,乃是不切实际的。民主宪、的成长,以及民主制度的稳定的发展,实包含其他更为复杂的文化、经济、社会及政治因素,而制度选择因素只是其中一项成因,却非充分条件。
英国内阁制的主要架构?
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议会内阁制。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
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
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
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
英国内阁成员如何产生?
是由首相从上下两议院议员中挑选任命的。
内阁经常由被称为同辈中年纪最长者(first among equals)的英国首相带领。英国首相使用被受权的皇室特权内的任命权(powers of patronage)任命和革除内阁大臣。如此,首相在提拔任何内阁大臣时也需要英国君主的正式同意;君主同意都只是象征式,近期亦从无拒绝过。内阁大臣互换职位是内阁改组。首相的团结程度视乎当时政治气候和个人作风而定。首相或经内阁常任秘书长分派内阁会议议程。在英国宪制程序上,内阁是英国枢密院属下委员会;因此各大臣拥有阁下(The Right Honourable)称号。
从近代开始,内阁大臣几乎都是由下议院议员,以及少数几位上议院议员所组成。而现今的内阁大臣几乎均由下议院议员担任,只有一个凯瑟琳·阿什顿男爵夫人(Baroness Ashton)是上议院领袖;再上次为2003年时艾美丝勋爵担任英国国际发展大臣;和Lord Young在1980年代曾担任为教育大臣及贸易工业大臣。
英国的内阁是由什么组成?
英国政治中,内阁是一个包括多个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门的官方体制。多数成员是高级的政府大臣,他们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门 “大臣”的称号. 内阁的正式成员将会失去原有的议会席位。 内阁组成 虽然内阁经常由被称为同辈中年纪最长者 (first among equals)的英国首相带领。 英国首相使用被受权的皇室特权内的任命权(powers of patronage)任命和革除内阁大臣。 如此,首相在任何内阁大臣提拔也需要英国君主的正式同意;君主同意都只是象征式,近期亦从无拒绝过。 内阁大臣互换职位是内阁改组。 首相的团结程度视乎当时政治气候和个人作风而定。 首相或经内阁常任秘书长分派内阁会议议程。 在英国宪制程序上,内阁是英国枢密院属下委员会;因此各大臣拥有The Right Honourable称号。 在近代历史中,内阁大臣几乎都是由下议院议员,以及少数几位上议院议员所组成。而现今的内阁大臣均由下议院议员担任,并没有上议院议员担任内阁大臣;最上次为2003年时艾美丝勋爵担任英国国际发展大臣;和Lord Young在1980年代曾担任为教育大臣及贸易工业大臣。 近期,英国首相批准非国会议员定期出席内阁会议,例如1997至2003年期间的唐宁街10号通讯主管Alastair Campbell。 内阁会议 内阁在定期会召开内阁会议,通常是每一星期的星期四早上,理论上在内阁会议上讨论政府重要政策以及做出决定。会议时间的长短是取决与首相的风格以及整个政治的情况,在现今的状况,内阁会议的时间大概在30分钟就结束。 内阁有多个重点、跨部门,政策下级永久或短暂委员会。 除国务大臣之外,国务次官经常并且是这些委员会的成员 。政府事务的交易通过内阁和委员会的会议由一个小秘书处执行在内阁办公室之内。 实践上, 和越来越近年来, 充分的内阁的每周会议倾向于与资讯交换和关于每日政治问题的概论更有关; 与主要决定被采取由各内阁委员会或在不拘形式的小组, 经常bi 侧面在首相和一位单独大臣之间。 许多首相有所谓实际上”kitchen cabinet” 包括他们自己信任也许是内阁大臣的顾问但经常是被信任的私人秘书在他们自己的职员。在最近政府(一般从戴卓尔夫人), 和特别是由于托尼??布莱尔, 据报导, 许多, 或甚而所有主要决定说被做出在内阁会议之前。这个建议由前国务大臣提出了譬如商雅丽 并且[ [ 克里斯??史密斯] ], 在媒介, 和清楚提出了在[ [ 男管家回顾] ], “sofa government” Blair’s 样式的地方; 被责备了。 与国会的关系 内阁向国会问责存在了两样关键性宪政习俗:集体内阁责任、和个人部长责任;它们起源于议会主导原则的国会内,执政党议员成为内阁大臣事实。 集体内阁责任意指全内阁需要承担全体决策的后果;当国会通过不信任动议时,全内阁各位大臣圴需辞职(回为普通国会议员)。 逻辑上,数位有分歧的内阁大臣,例如2003年反对向伊拉克发动战争态度的郭伟邦,会预期请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