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什么时候公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什么时候)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什么?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宪法性文件或者宪法性法律,就是其形式上具备宪法的最高性,但实质上又不具有宪法的最根本性。香港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下位法,是特别法。  我国的宪法渊源只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  宪法和国家政权紧密相关,承认了香港基本法的宪法性则就等于承认了它是一个独立的国家。

基本法第23条什么意思?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

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基本法48条具体内容?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1990年4月审议通过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把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奠定了依法治港的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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