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部成立时间是哪一年(中国卫生部成立时间地点)

中国卫生部成立时间?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成立时间:1954年最11月10日

撤销时间:2013年3月

机构属性: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曾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之一,其前身为1949年11月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

2013年3月,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议案,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卫生部。

中国卫生组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中国的卫生组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2、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4、组织拟订人口老龄化应对政策,5、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6、指导地方卫生工作,7、管理国家中医院管理局,代管中国老龄协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和卫生部有何区别?

是一个机构,2013年大部制改革,二者合并了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谁知道卫生部第52号令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国家有卫生监督局,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卫生监督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拟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综合协调、检查评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测、监测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组织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规范;

五、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六、组织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测、总膳食调查和食源性疾病监测;

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八、负责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进口无国家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九、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督查活动,指导地方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

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叫什么?

中国的卫生主管部门是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及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卫健委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nhc.gov.cn/wjw/web/ydd.shtml

国家卫健委官方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nhc.gov.cn/wjw/web/ydd.shtml

现在已经没有卫生部或者卫生局这种称谓了,卫生部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地方卫生局改为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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