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十七条是否变相为盗版行为提供合法性依据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原文:“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许多盗版影视剧也经常引用这一条款的字句,但这是掩耳盗铃的行为。
首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隶属于《著作权法》的子集,其中产生的任何问题不得与《著作权法》构成冲突,两者的关系类似于《宪法》和一般法。
其次,第十七条是《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衍生条款,不足为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七项已经说明,向公共网络上传或提供他人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最后,也就是说,“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前提条件依然是:不得非法传播,不得商业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立法精神得出,盗版非法传播或进行牟利活动,任一条件均构成侵权。
最后我们想告诉大家,针对侵犯我司、开发者、用户知识产权行为的盗版从业者和盗版使用者,我司打击力度从未降低,目前已和各地公安局、网信办、通管局保持密切合作,联手出击,希望侵权方可以积极自查、举一反三、及时处理、消除影响。我司将根据侵权方是否采取积极措施来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投诉、举报在内的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
打击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近期打击成果:共处理淘宝侵权案件2867起,各类独立侵权站点1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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