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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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
2018年招生章程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长江师范学院
3.举办者:重庆市人民政府
5.办学层次: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7.邮政编码:408100
第二条 办学基本条件及社会声誉
办学条件优良 学校占地面积近1824亩,校舍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校园湖光山色,环境优雅,是“重庆市园林式单位”。学校有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10个,重庆市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3个,市级重点实验室4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53个,其中,重庆市重点社科基地和智库3个,重庆市协同创新中心、重庆市重点工程研究中心、重庆市高校工程研究中心3个,国际合作研究基地和省部共建研究基地6个;有价值2.3亿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有纸质藏书165万册,各类专题数据库67种,数字资源容量达48TB;体育馆、美术馆、音乐厅、学生活动中心、实习实训场地等教育教学功能完善,实为理想的求学之地。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招生范围和计划
学校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但进校学习的公共外语课程只能是英语。
2.所有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和年龄。
3.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第六条 录取基本原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德智体全面考核、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招生政策、录取规定进行录取。认可各生源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
2.学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直至计划完成。
3.对进档考生,学校按照考生成绩,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4.报考英语、金融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双学位项目实验班的考生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外语总分的70%。
5.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我校设有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的省(市、自治区),考生还须参加我校在该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考试,录取规则按相关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如生源省(市、自治区)在录取规则上没有特别要求,则我校对组织了艺术类专业校考省份的录取规则为: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校考成绩)排名择优录取;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校考成绩排名择优录取。我校对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省份的录取规则为: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统考成绩)排名择优录取;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6.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录取规则按相关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7.我校在江苏省录取规则为:(1) 普通类: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的要求是达到选测科目为B、必测科目为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2) 艺术类:成绩在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学业水平测试科目D级不得超过三门。
8.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9.我校在浙江省招生按浙江省相关规定执行,我校录取专业无选考科目限制。
第八条 奖贷助学金
1.国家奖助学金:综合评估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经济困难且表现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2.校长奖学金:对高考成绩优异学生设新生启航奖3000元/人,名额不超过新生总人数的2%;对在校期间表现特别优秀学生设学业成就奖5000元/人。
3.师范专业基本奖学金:人均30元/月。
4.优秀学生等级奖学金:一等奖1200元/年;二等奖700元/年;三等奖400元/年;学习优秀奖200元/年。另设有学生科技创新奖、学生先进个人奖等单项奖学金。
5.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种困难补助。学生所在地已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请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未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到学校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九条 学历证书颁发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长江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
1.学校严格按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其中学费标准为3100—11500元/年(专业不同学费标准也不同)。通信工程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培养云计算方向的专业人才)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校企合作班,学校另收培训费4000元/年,考生自愿选择报考,填报该专业的考生视为同意自愿缴纳培训费。
3.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yznu.cn
录取信息发布网址:http://zsb.yznu.cn/
招生咨询电话:023-72791999
招生监督部门:校纪委办(监察处)电话:
023—72792155
023—72790039
招生咨询邮箱:cjsyzsb@163.com
第十二条 特别声明
学校未委托和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联系。
第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江师范学院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长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长江师范学院201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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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新媒体工作站
资料:招生就业处
编发:李奔
责编:万乾龙
审核:张姜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