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方式有?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有司法解决方式、调解解决方式和仲裁解决方式:
(一)司法解决方式
1.国际司法解决方式
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方式。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法定组织之一。《国际法院规约》[1] 有关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可见,国际法院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2.国内司法解决方式
国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各国法院解决的方式。
各国法院主要受理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国际上主要的涉外经济管辖权制度包括:
(1)属地管辖权制度,即以当事人(主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事情的发生地等“地域”因素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
(2)属人管辖权制度,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
(3)普通法管辖权制度,即以“实际控制”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
(二)调解解决方式
调解是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调解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程序。调解的主要优点在于能较快解决争端,有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关系,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相互信任感和节省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就必须持续运用这种方式直至争端解决。调解人只具有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职责,无权不顾当事人的意愿,自行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某种理由在调解过程中不予合作,调解即告失败。
调解工作通常在常设仲裁机构的主持或协助下进行,一些常设仲裁机构,制定了调解规则或在仲裁规则中作出有关调解的规定。
(三)仲裁解决方式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裁决。
同调解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仲裁员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显然,仲裁解决方式比调解解决方式更能彻底解决争端。
北京公约第20条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条
一、如两个或多个当事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而不能以谈判解决时,经其中一方的要求,应当交付仲裁。如果在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国对仲裁的组成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要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二、每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以声明该国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其他当事国对于任何作出这种保留的当事国,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三、遵照前款规定作出保留的任何当事国,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保存人撤销这一保留。
不可能公约的例子?
1,《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一切联合国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然参加国。根据该规约,国际法院有权管辖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以及现行条约、规约所规定的一切事件。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当事国有当然的法律拘束力。很显然,此种情况下若称引“内政”等理由是荒谬和可笑的。2001年,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被逮捕并送交国际法庭接受审判;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裁决科索沃独立合法。
2,国际人权公约该公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等一系列人权领域的公约、协议和议定书。目前中国已经加入了其中的25项,分别是:<
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签署,2001年批准,同年生效。)<
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加入,1982年生效。)<
3>.《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83年批准,同年生效。)<
4>.《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3年加入,同年生效。)<
5>.《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1987年签署,1988年生效。)<6>.《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90年批准,同年生效。)<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加入,同年生效。)<
8>.《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批准,同年生效。)<
9>.《〈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批准,2003年生效。)<
10>.《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2002年批准,2003年生效。)<
1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6年批准,1988年生效。)<
12>.《就业政策公约》(1997年批准,1998年生效。)<
13>.《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82年加入,1982年生效。)<
14>.《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1982年加入,同年生效。)<15>.《(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7年批准,1988年生效。)<
16>.《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声明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17>.《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声明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18>.《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1年由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
19>.《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一批签署的国家之一,2008年生效)
国际法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吗?
不一定。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对加入和签署的国家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
一般法律原则: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国际法院对国家有管辖权的前提?
国际法院对国家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同意之上。它以国家同意为前提,没有国家的同意,就没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国际法院对当事国行使管辖权,只有在有关国家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行使。它一般是以相互对等为条件,即对方国家也要接受国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