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涉密人员主要享有以下权利:要求配备保密设施设备的权利。涉密人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如提供保密室、保险柜、运送涉密载体的交通。
保密法涉密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具体来说,涉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诚实可靠,品行端正;
(4) 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下列人员不得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
(1) 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3) 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 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
涉密人员管理基本内容?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和培训;按照涉密程度做出等级界定;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实行保密补贴和脱密期制度;建立保密自查制度。
涉密人员作为申请军工保密资格时的重点评分项之一,企业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内容:
1、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和培训;
2、按照涉密程度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做出界定;
3、加强涉密人员在上岗、在岗、离岗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4、实行涉密人员保密补贴和脱密期制度;
5、建立涉密人员保密自查制度,对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关于涉密人员管理和权益保护的规定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涉密人员的权利是什么?
涉密人员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配备保密设施设备的权利。涉密人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如提供保密室、保险柜、运送涉密载体的交通工具),提供处理涉密信息所需的保密技术装备等。
二、参加保密教育培训的权利。涉密人员有要求参加保密知识培训、学习等受教育的权利。其所在机关单位应当提供机会,满足其合理要求,提供必备的条件。
三、行使保密监督的权利。涉密人员对所在机关单位乃至党的保密组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有权提出建议、意见和给予批评。有权对本机关本单位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批评、帮助。
四、获得补偿的权利。涉密人员为保守国家秘密做出重大贡献,有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的权利。涉密人员为保守国家秘密,放弃个人正当权益的(如不能自由择业、科研成果论文涉及国家秘密而不能公开发表等),有关部门和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五、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涉密人员为履行职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提出正当工作要求,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或因坚持原则,制止违反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的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或根据政策规定提出正当的补偿要求,而得不到解决时,有权向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诉和控告,并对涉密人员的正当权益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