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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在1994年发生过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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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鞭刑惩罚一个在新加坡犯了偷盗罪、破坏公共财物罪的18岁美国学生,大约是这一年新加坡最引起轰动的事件了。这个美国学生叫迈克尔·费伊,父母离异后先和在美国的父亲生活了几年,又迁来新加坡与母亲和继父生活在一起,并入读当地一所美国学校。
从1993年10月开始,新加坡一些公寓楼的停车场的车辆,许多被热热的柏油、脱漆剂泼过或者无故出现划痕、砸痕,轮胎也屡被刺破。同时,一些公共场所的指示牌,也被人弄坏或偷走。经过一番调查,警察逮捕了费伊和他一名姓邵的同学。
费伊被抓住后,先是承认自己有罪,随后,他又翻供。虽然在新加坡使用鞭刑司空见惯,但是却在美国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因为费伊是第一个在新加坡受鞭刑的人。尽管费伊的律师以父母离异他有一个被忽视的童年、并从小患有注意力不集中的过度反应症,但依然未能为他获得免罚处理。
俩人都对他们所做的事情供认不讳。费伊于1994年3月被判监禁半年,处罚款3500新元,约合美元2200元,外加6下鞭刑。鞭刑主要针对非暴力犯罪、且罪行不算严重的案件。它不是第一次在新加坡执行,但是费伊是第一个被判此刑的美国人。
一审判决后,费伊案引发了全世界的关注。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称,对费伊的惩罚是错误的且过于极端,呼吁新加坡政府不要对他施刑。数十名美国参议员签署了致新加坡政府的公开信,要求宽恕费伊。美国驻新加坡大使称,汽车上的乱涂乱画很容易修复,但鞭刑,将在费伊的身体和精神留下永久的伤痕。
二审判决,费伊的鞭刑从6下降到4下,邵姓学生的由12下降至6下,其他惩罚不变。1994年5月5日,施刑那天,费伊趴在板凳上,双手双脚都被铐在刑凳上。他的裤子被脱下来,屁股暴露无遗,后背则用橡胶垫绑住。鞭刑现场除了鞭挞者、监狱官员,还有医生。
行刑时,鞭挞者大吼一声,开始鞭打他。每打一下,旁边的监刑官就大声数着:“还有三下!还有二下!还有一下!OK,这下你终于完成任务了!”整个鞭刑过程大约一分钟。随后,费伊被抬进监室,由医生为他消毒涂药。
1994年6月,费伊刑满释放后回到美国,和他的生父生活在一起。如今,费伊在辛辛那提的一家赌场任经理。2010年,来自瑞士的电脑工程师奥利弗·弗里克,因在火车上乱涂乱刻,被判定犯故意破坏公共财物罪,获5个月监禁和3下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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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和父母一起在新加坡定居的18岁美国籍青年麦可费(Micheal Fay),涉嫌和其他5名来自香港及马来西亚就读当地美国学校的同学,连续对居住社区的汽车喷漆和窝藏偷来的公共告示牌,被新加坡法院判处4个月徒刑,2200美元罚金和6下鞭刑,经上诉驳回后确定执行。
麦克费即将被用藤鞭打屁股,引起美国国内的关切和声援,美国参议院特别通过决议,要求美国政府制止新加坡政府执行鞭刑,美国第42任总统克林顿(William Jefferson Clinton,1946~)也3度出面向新加坡总统王鼎昌求情,希望能予以赦免或从轻发落。 相对于大鲸鱼的美国,只称得上是小虾米的新加坡,面对美国强大压力,并没有低头但略为让步,同意将麦克费的鞭刑由6下减为4下,在他的屁股上留下痛楚的鞭刑伤痕。
新加坡鞭刑制度:
鞭刑(caning)是一种在新加坡广泛施行的合法肉刑(体罚),可再细分为以下六种情形:司法、监狱、军事、感化院、学校、以及家庭/私刑。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基本上与邻国马来西亚和文莱的一样,都是从受大英帝国统治时期保留下来的(三个国家都曾经是英属殖民地)
六种情形中,以司法鞭刑程度最为严重。这种刑罚只对50岁以下、身体情况适宜并触犯法律的男性罪犯适用,涵盖的违法行为范围很广。鞭刑同时也是一种在新加坡军中(新加坡共和国武装部队)惩罚行为不当的男性的合法刑罚。另外,鞭刑也是感化院或监狱中的惩罚手段和纪律措施。 在新加坡的许多中小学,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男性青少年会被校方鞭打,但程度相对更为温和。 许多家长也会使用藤条(比司法鞭刑使用的鞭子细小许多)或其它器具惩戒子女。新加坡法律并未禁止对子女体罚的行为。
新加坡法律一共有超过40种不同的罪行都适用鞭刑,其中包括:劫持人质/绑架、暴力抢劫、团伙抢劫并导致受害者丧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非法吸食毒品、破坏公物(包括涂鸦、喷漆、标记或刻印于任何公共或私人财物)、骚乱、性侵犯(非礼)、非法拥有武器、非法拥有腐蚀性或爆裂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携带攻击性武器等等。鞭刑对以下罪行是强制性的:强奸、非法走私或贩卖毒品、非法贷款(协助债主骚扰债务人也有可能会被判鞭刑),[以及签证过期非法滞留超过90天。 虽然多数适用鞭刑的罪行是源自英国刑法的,但《破坏公物法》是新加坡在1966年新添的一项法案。
执行鞭刑的行刑官:
执行鞭刑的行刑官一般上都体格健硕,身材魁梧高大,有些甚至是武学高手。他们通过一番精挑细选后,还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特别培训才能被认可。他们用沙袋、假人或香蕉树练习鞭打的技巧,非常讲究力量、精确度、协调性和鞭打的动作,目的是要造成肉体上最大的痛苦和最低的伤害。
刑鞭:
刑鞭是由藤制成(不是皮革或竹),[29]因此俗称‘藤条’。法律对藤鞭的尺寸与大小有详细规定:用于成年男性的藤鞭长度大约是1.2米,直径不超过1.27厘米粗厚。与军事和学校体罚使用的藤条相比,司法/监狱鞭刑使用的藤鞭比前者粗两倍。[28] 行刑前,藤鞭前三分之一的部分浸在水中,使它更加柔韧和具有弹性,不容易折断,不会在伤口留下碎片。新加坡监狱署否认在行刑前将藤鞭浸在盐水中,但确认会对藤鞭进行消毒抗菌剂处理,以避免犯人受到感染。
行刑过程:
鞭刑总是伴随监禁,从不单独判罚。行刑地点是监狱里一间特别指定的‘鞭刑室’。行刑时,外人不得在场,监狱的最高长官和医生必须在场监督整个过程。根据一些前囚犯说,犯人在鞭刑室外蹲成一排等候时,有时会见到排在前面的犯人受刑,因此增加了恐惧感。犯人排队的顺序取决于他们各自的鞭刑数量,从最大的数量开始。
由于行刑官,都是身材魁梧的壮汉,以时速160公里的速度,挥动鞭条,被行刑者,往往承受很大的伤痛,很多人都皮开肉绽,最可恶的鞭条还加了盐水。所以此类肉刑一直为人所诟病。
资料出处:·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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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时任新加坡总理的李光耀获得了诺贝尔奖。
李光耀作为华裔新加坡人,曾经引领新加坡人摆脱英国殖民统治,成为独立的国家。建国后,李光耀推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使得新加坡很快成为一个区域经济强国。为了提高国民素质,他又以身作则的提倡文明,值得一提的是把保护环境卫生列入国家法律,对于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公共场所抽烟、说脏话的行为均依法制裁。
并且李光耀还亲力亲为的制定出一系列在公众场合接人待物的礼节礼貌,对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个国家元首居然能在提升国民基本素质上如此下功夫,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基于这样的一个表面上看似搞笑,实际上背后意义发人深思的举动,李光耀于1994年获得了搞笑诺贝尔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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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5年前的今天,1994年6月9日(农历1994年5月9日),美国少年在新加坡受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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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新加坡发生的最大事情,就是美国18岁少年受鞭刑
鞭刑又叫做打鞭,是新加坡的一种肉体刑罚,就是用鞭子打屁股。现在东西方文明国家,基本都废除了肉体刑罚,但新加坡还是保留的。新加坡司法部门认为,单纯的囚禁恐怕不能对犯人进行足够的威慑和惩罚。因为存在很多职业罪犯,他们并不把囚禁当做什么大的惩罚,甚至以监狱为家。而新加坡是发达国家,监狱的条件也不错,重刑犯甚至住单人间,伙食也蛮好,不需要做重体力活,也就是干干比较轻松的低技术活而已。所以,新加坡始终没有废除肉刑。新加坡司法部门认为,打鞭第一是可以对犯人给予肉体上的惩罚,让他记忆犹新;第二打鞭会留下疤痕,成为犯人一生难以摆脱的痕迹,让犯人心有恐惧。大家以为打鞭仅仅是老子打儿子一样,用毛竹片抽几下?错了,其实打鞭是非常可怕的。鞭刑要求一鞭子打下去就皮开肉绽,疼痛难忍。每打完一鞭,医生都要检查,一旦发现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鞭了,便暂停鞭刑,过3个月再继续打。据说非常强壮的壮汉,一次也只能打四到五鞭,再打就会有危险。打鞭的狱警,一般都是印度或者马来大汉,手臂力量非常强。新加坡前监狱局局长郭士力1974年在记者招待会上说:“……执行鞭刑时,行刑狱警用的是全身的重量,而不仅仅是臂力。他紧握刑鞭,抡圆胳膊,以脚为支点转半个圈,重重出手。强奸罪、抢劫罪、贩毒罪、非法拥有武器罪(包括长刀、匕首)、涂鸦(包括喷涂油漆,也包括重犯在被禁止的墙上张贴广告、海报)等。鞭刑是强制刑(不能减免,必须执行)。不过鞭刑属于可选的刑罚,也就是看法官的意思。很多案子,法官可以判打鞭,也可以不打。在新加坡,一般女犯人不会被打鞭,年龄比较大或者有心脑血管疾病的不会打,防止出现意外死亡。94年的倒霉蛋是18岁的美国少年,迈克尔.费伊。迈克尔.费伊和母亲住在新加坡,他的继父是1个新加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