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中国传统家庭父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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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一般不是相互选择、订立某种契约而形成的。子女虽说是父母创造的,但也可以说是宇宙自然创造的,神创造的;儿女的个性、意志等,并不是父母可以选择的。对子女来说,父母更是不可选择的,他被创造出来,他被预先安排在这个关系中,这是个愿意不愿意也得接受的事实。父母与子女相互间的一些义务 (当然也相应的有权利),是因有关当事人父母子女的名分关系而由习俗 (伦理的一种形式) 规定下来的。中国人认为父母对子女的第一项义务是抚养,而且这种抚养得要充满关怀和爱心。这是一种伦理义务,也几乎是人的一种自然的天性。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总是有一种特殊的远超过对别人家的孩子所具有的爱心。父母看着自己的孩子,鼻子眼睛没有一样长得不美的,而对别人家的孩子难免容易看出其丑来。实际上这也完全出于“情人眼里出西施”那样的心理作用。一句俗话叫做“人家的婆娘自己的娃”,意思是说男子们出于妒忌,总觉得别人的妻子比自己的妻子长得漂亮;但一到孩子身上,偏爱总使他觉得自己的孩子好。常常可以看到父母亲尤其是那些作母亲的,一抱起自己的孩子,便会忘记—切疲劳而顿时精神百倍,兴奋得满脸红光,将孩子的脸蛋吻得几乎想要吞到她的肚里去。民间还有一个小故事,说是过去的兄弟未分家的大家庭,弟兄二人一起上集办事,买了些糖果,哥有事让弟先回家,并将糖果给孩子们带回去。弟问:“给哪个孩子呢?”兄想说给自己的孩子,又不好意思说出口,盘算了一下说道:“你看哪个孩子长得亲就给哪个孩子。”(亲:疼人、可爱的意思。)哥哥心想自己的孩子显然长得亲,弟弟回去一定会给自己的孩子。谁知弟弟在回家的路上捉摸来捉摸去,心想哥哥说哪个孩子亲给哪个孩子,显然我的孩子亲,他大约是让给我的孩子吧,于是回家就把糖果给自己的孩子吃掉了。这个小故事说明,就是亲兄弟间,也是各人偏爱自己的孩子。过分地偏爱会发展到不好的地步,但这一定程度的偏爱是完全合理的;难道能要求一个母亲对世间千千万万的孩子与对她的孩子同等程度的关心吗?
抚养之外另一个义务就是教育。《三字经》说,“子不教,父之过”。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女不教,娘有错”,可见不同性别间还有重点分工。过去贫穷的农村儿童大多无上学读书的机会,于是父母就得兼作孩子的老师,教孩子一些生活知识、劳动技能、处世经验、道德准则等。没才能没修养的孩子是使父母在人前抬不起头的。教育的方式中也包括打、骂、各种责罚;这表面上看是一种权利,实际根底是由教育的义务来的,从根本上说有义务、职责的性质。对不成器的孩子的打骂教训,的确是其父母的责任,有时实在是一种厌烦已极的无法推卸的责任。若是别的人,因无这样直接的责任,才乐得在一旁看笑话,而懒得去打骂这不成器的少年的。
父母对于女的另一重要义务是婚嫁,成家立业,扶持其顺利走上独立生活的道路。俗话说“父欠子的妻,子欠父的葬”。在娶妻需花费相当一笔财礼的情况下,为儿子找到妻子并娶过来,对贫苦农民纯粹是一种义务、职责,甚至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如果作父母的为自己的儿子娶不下媳妇,让自己的儿子打光棍,这是父母失职的极丢脸的事。一个人把光景过得为儿子成不了亲,这便是一种甚大的羞辱。为女儿订亲找婆家,虽不必花钱财,一般都可得到解决,但能否找到一个品貌较好的女婿,就如同能否为儿子找到一个品貌较好的媳妇一样,都是父母是否尽责、是否有能力的表现。如果为自己的儿女找到的对象在品行上或相貌上有较大缺点,都会使作父母的在别的人面前说不起话。婚嫁事了,算是成了家,但还得立业。作父母的总得给儿辈留下能够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家产,比如土地、房屋、家具等,使儿辈能有一定的物质基础;若有几个儿子,就得让几个儿子有家产可分,都有房子可住。虽说女儿一般是出门的人,住房等不归娘家父母负责,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女儿家中生活有了困难,娘家父母自然有责任予以援助,帮其盖房,帮其买地,帮其治病,甚至帮其埋葬她的公婆,总之凡有困难父母均有责任予以支持援助。
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职责,传统社会一般归之为孝。我们可以不去分析“孝”这个字的含义,也不纠缠于理论家的解释,而去看看人们的实际生活。孝的第一个重要的内容大约就是敬爱与顺从。父母对儿女有养育之恩,子女对父母的爱自然是应当的。父母的年龄常比子女大二、三十岁至三、四十岁,单是这种年龄的差别,子女也该尊敬他们,更何况还有父母养育他们那山重的恩情。这种爱,几乎小孩一生下来就由大自然安置在他的生理—心理机制中,往往那些一岁左右的几乎还不懂事的孩子,对他的父母便有一种特殊的重于对他人的爱。敬是随着逐渐懂事的而学得的。如果对父母不敬不爱,便会被看作忤逆之子。“忤逆”一词,在乡间人的观念中份量是极重的,大约可理解为道德的与法律的双重罪恶。为什么不敬不爱即属忤逆? 根本理由大约即在“忘恩负义”。顺从也是对于女的一条重要要求,通俗的说法就是“听话”。这顺从的意义主要是不使父母生气、伤心,其次也含着不反对父母的意见从而不致损伤父母的面子即尊严。若就实际情形说,顺从、听话主要是对未成年的儿童要求的。这时要求儿童几乎是单方面的服从,完全是有实际的理由、实际的需要的。未成年的儿童,知识和实际经验极贫乏,在许多事情上都要经历“第一次”那样的过程,这时只有自己的父母有可能耐心细致地教给他各种知识和经验,帮助他引导他熟悉生活。这种情况下几乎不必父母来要求孩子听父母的话,而事实上孩子常常急着喊着迫切要求父母说话供他听。因此,听父母的话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使子女难堪的强制约束,而是子女的迫切需要。当然.在孩子太小还不懂向大人求教时,父母得强迫要求孩子听大人的话,例如“不要到井边去玩”、“不要玩火”、“不要玩刀剪”等。总之,父母对子女忠诚的态度及他们丰富的经验,决定了顺从的充足的合理性。可以说,直到子女年龄大了谈恋爱时,父母的意见也往往是很有价值的。生产劳动及处世方面的经验,二十岁三十岁的子女往往还应听从老人的教导。当然,不能强调过了头,父母也有说错的可能,但这毕竟只是少数情形。任何合理的东西超过限度都会变为不合理,但人们总不该因噎而废食吧。
赡养,也是作儿女的对父母的一项重要义务。子女年幼时父母常将能搞到的最好的东西给儿女吃,到父母老年时,儿女以比自己所食用的更好的食物侍奉双亲,自然也是人伦之常情了。这一点,绝大多数人都是很自觉地完成的。要说个别情形,当然也有不赡养父母的儿女,不过这种事便成了众人议论谴责的对象。正如一首民谣所批评的:
麻鸦雀,尾巴长, 娶下媳妇忘了娘。
把娘背到河岸上, 一掀一个咕噜当。
此处的“咕噜当”是形容人翻滚下去的声音、情状。另一首民谣则道: 、
媳妇就像唱旦的, 婆婆就像要饭的;
儿子就像公干的, 老子就像卖炭的。
叙述之间,褒贬分明,也算是一种春秋笔法。
儿女对父母一个最后的重要义务是葬与祭。这葬,在普通人家起码要穿上较好的葬衣,用较厚实的棺材。家境富裕点的,以砖石修墓穴,陪葬若干值钱的物件。就是家境不算富裕的人家,即使借债,一般都得大开筵席,雇请乐队或连同戏班,吹吹唱唱。你说这是活人图热闹也可以,但其中也有一个意义,是为去世的这位默默无名的普通老人最后地张扬一番,传播他的影响与声望,使村舍邻里都牢记着这位过世人,使过世者活在人们的心中。这样做,对过世的老人当然是一个极大的心理慰安,似乎也是获得了一种精神的永恒与不朽。何以知之? 那些未去世前的老年人,闲谈中即时常流露出对一定水平的葬礼的渴念,想象着这一份“哀荣”。也有的老年人亲自为自己制备了可心的寿衣寿棺,生前亲自照看着为自己修好舒适的墓室。人到老年既有如此的愿望,儿女通过葬礼满足这一愿望,当然便是尽孝的一种表现。葬后之祭,常有多次,最隆重的一次是在三周年之时。这时要用盛大的祭礼再次宣扬过世者的功德声望,寄托活着的人对他的怀念。单就葬礼祭礼表达儿女对父母的感情这一点来说,一般的儿女也总是尽一切经济力量办好它,以求使自己的良心得到安慰。在中国的民间,在为儿子娶亲和为父母举行葬礼这两件事上向人借债和要求亲友资助,是理由最正当,以至有些庄严、神圣的性质的。其他人只要能满足这个借债人的,一定会努力满足,关系密切的亲友甚至自己去转借别人的债,也要资助遇事的人。
在人们的传说中,历史上许多大人物,许多文臣武将,都是父母的孝子。当然,平民的孝子典型更多。隋唐之交的秦琼、程咬金,是何等威武勇猛,叱咤风云的战将,二人无不极孝其母。程咬金本是根本不愿投奔李世民的,只因李世民用计策接去程的老母,并极恭敬地对待程母,最后程母表示希望孩儿投奔李世民手下,程咬金才转而心甘情愿地为李世民效力。三国末至晋初的李密,他的一篇《陈情表》,是一千多年来脍炙人口的佳作。他原为蜀汉政权服务,西蜀灭亡后,晋主下诏请他,要授他以官职。他上《陈情表》,要求在家侍奉九旬高龄的祖母,而不愿应皇帝征召而去做官。《二十四孝》的图文册子上有个老莱子,八十岁时为了年届百龄的父母能开颜一笑,摇着小儿的玩具拨浪鼓在地上打滚儿。当然,二十四孝故事中郭巨为母埋儿的故事,在今天听来未免有些残酷。故事说,汉代有个叫郭巨的人,家境贫穷,有个三岁的儿子,郭巨的老母亲常将郭巨给她的饭食分出一部分给这个孙儿。郭巨心想,自己家贫,本来对老母的供养就不够周到,现在孩子又要分吃老母的食物,不如干脆活埋了这个儿子,以便使老母得以吃饱饭。儿子将来还可以生,而母亲只有这一个,不可复得。为了母亲,只能牺牲孩子。于是他为埋儿去挖坑,挖到三尺深时,忽见一个铁锅装了一锅黄金,其上有字,说是上天赐给孝子郭巨的,官不得取,民不得夺。结局,当然是母亲和儿子都得到保全。其实,这个故事说的是两种善之间的伦理选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一种善而牺牲掉另一种善,这在理论上是可以理解的。至于听来悲惨恐怖,在古代的条件下也许就不显得强烈,古代贫家生孩子太多了,便于初出生之际溺死,这也曾是普遍的事实,大约不能全按今天的情形去责难古人吧。最后还应指出,二十四孝的故事是治世者专门用来教化百姓的,很可能为了宣传的目的而把孝子的典型有意拔高,以至显得失去情理。就是古时的实际生活中,为母埋儿的事情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历来的宣传教化都有其笨拙处,不可将这种教化全当作普遍的事实。
民间另有一个《九里山前活埋母》的故事,说是韩信一次遇到风水先生为他指点了一块风水宝地,风水先生说谁能将父母埋在那儿一定会封王列侯,享尽荣华富贵。韩信当时正求取功名而不得,郁郁不得志,便急于利于那块风水宝地,来成就自己的功业。一寻思,他父亲的骨殖埋在家乡,距此地甚遥远,一时间搬不来,他母亲还活着未死,怎么办?他情急智生,便把她母亲的生辰八字写在纸上,埋在那块山坡上。最后至刘邦手下,他终于如愿以偿得到重用。故事本身是极力谴责韩信这样的不孝行为的,尽管他埋的只是纸上所写的母亲出生的年、月、日、时的干支符号,但在古人的观念中这已等同于活埋了他的母亲。这个故事中的韩信是人们所十分厌恶和鄙视的。
儿女对父母还有一个义务是以事业和人格为父母增光。《三字经》劝儿童勤奋读书,说是要争取做官,成就事业;“扬名声,显父母”,即属此类意思。普通民众虽大多做不了官,名字也上不了史册,但儿子至少应努力把家庭经营好,以殷实富足来为父母脸上增光添彩。若能做些别的什么大小事业当然更好。为父母增光,除这种事业外,还可以凭自己的道德人格。一个正直、公道、忠诚、乐于助人的儿子,必然能得到舆论的赞扬,这种赞扬声对作父母的说来,当然是一种极大的安慰和荣耀。这种增光的观念不仅是对其父母的,还可以是对其历代祖先的。故不成器的人搞得少吃没穿住草棚当乞丐,被视为是辱没祖先,偷窃诈骗欺人作恶招人唾骂,也是辱没祖先。乡间骂各种不好的品质与行为的一句口头禅就是“羞先人”,也就是侮辱祖宗的意思。人们约束自己不干坏事 (比如妇女保持自己的贞操) 的一个重要的心理因素,就是不能辱没祖先。人们发愤努力从事某项事业的精神动力,也包含着为祖宗增光。附带强调一点,中国人与自己的祖宗在心理、精神上的这种密切联系,也是中国伦理的一个重要特征。
父母与子女间还有相互卫护的义务,这包括人身与人格尊严两方面。互相保护安全与生命,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儿女年幼时,父母保护儿女;父母年老时,儿女保护父母。无论在这两种场合中的哪一种场合,都会看到人们挺身而出,不避凶险,奋力搏斗。当有人杀害一个婴孩时,其母亲将会如何动作? 当有人屠杀其父母时,儿子又当如何动作? 只要想一想这些场面,我们便不能不为父子关系中的人们伟大的道德感情感动得心灵震颤,热血奔涌。亲人活着时要奋力卫护,亲人遇害死了仍要卫护,这就是报仇。人们责难某人对别人所怀的仇恨没有理由时,常说这么一句话:“你这么仇恨我,难道是我把你的娃捏死了?”可见人们一致承认,若是你害死了人家的孩子,那个人就有充足理由对你怀着刻骨仇恨并采用一切手段来报仇雪恨。子报父仇似乎更是义不容辞。干宝的《搜神记》中有个“三王墓”的故事是流传甚广的。少年赤比因父亲被楚王冤杀,他向母亲问明情况后,便立即行动要为父报仇杀掉楚王。少年行至山中,无法近得楚王身边,报仇无计,连日悲哭不绝,感动了一位奇异的过客。他向过客说明了情由,客人说:“你这么小年纪,如何能近得楚王身边? 况且楚王听说你要报仇,已悬赏通缉,到处捉拿你。你若能信任我,把你的头割下来与你的宝剑一起交给我,我一定替你报了你父亲的仇。“少年非常感激,即挥剑割下自己的头颅,双手捧着头及宝剑交给客人。递过头与剑后,身体仍直直挺立,并不倒下。客人见状,再次保证决不食言,一定要替他报仇,这时少年尸体才倒于荒野之上。最后那位异客以巧计与勇敢与忠诚,杀掉了楚王。这个少年为父报仇的精神,千百年来是如此般激动着中国人的心灵,可见中国人为父母报仇的观念之强烈。
不仅对于伤害亲人生命与身体的侵犯要奋起反击,单是冒犯亲人的人格尊严,也决不能容忍。这从小孩子们闹架即可看出。一个小孩若是骂了另一个小孩的父母,即侮辱了另一个小孩的父母的人格,那个小孩就会认为是受到恶毒的攻击,非要回骂对方以至动手打对方来予以反击不可。当父母的尊严受辱时,一个小孩竟会勇敢地与比他高一头的大孩子战斗到底,即使负伤也不会让步,不会妥协。
父母与子女双方都有义务互相尊重并维护其人格。子对父的尊重不必说,就是父对子,若儿子年龄渐大,便也注意尊重他的人格,为他顾全面子。即便在以打孩子为正常的教育处罚手段的情况下,也有句人们常说的俗语道,“有手不打三十的儿”,意思是三十岁的儿子是不能动手再去打的了。实际上二十岁的儿子父母也轻易不打他了。父子间对另一方的缺点及什么不光彩的事儿,总是避不提及,若是别的人谈话间涉及到了,也一定要设法予以遮掩。人总难免有什么短处,即使对非自家人,也讲究“骂人不揭短”,要为人留点面子,对亲人就更要积极维护其面子了。《论语》中孔子主张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也该正是这个意思。并不是中国人丝毫不讲原则,其实中国伦理要求儿子对父亲不正确的作法也要坚持原则提意见,这从旧时童蒙教材《弟子规》及上层统治者及理论家编写的《孝经》里均可看到。《弟子规》讲“入则孝”内容时有几句话道:
亲有过,谏使更,悦吾色,柔吾声。
谏不入,悦复谏,号泣随,挞无怨。
意思是说,父母有过错,子女应和颜柔声提出劝谏。如父母恼怒不听,可等待他情绪好的时候再去说。到终了仍还是要坚持原则;即使父母打他,也毫无怨言,而要用号哭表示自己的忠诚,打动父母的心以使他改过。《孝经》第十五章《谏诤》中记载,曾子问孔子道:“敢问子,从父之令,可谓孝乎?”孔子吃惊地说:“是何言与?是何言与?”曾子说,对父亲顺从就算孝了么? 孔子说,这是什么话呢? 这是什么话呢? 坚决否定了仅作到顺从就算是孝的想法。孔子进一步解释说:“父有诤子,则身不陷于不义。”做父亲的如果有知情明理敢于向他提意见的儿女,就不会做违背道德的错事,就不会陷于不义了。孔子又说:“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如果遇上父母有不当的行为,孩子一定要劝谏父母;仅仅听父母的话,又怎么便能算孝呢?可见这两个材料里都主张儿子要指出父亲的错误,并且也都是儒家甚至直接是孔子的观点。那么为什么孔子又要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呢? 参看《论语》原文,孔子此言的语境如下。一个称作叶公的人对孔子说,他们那儿有个人偷了人家的羊,他的儿子就揭发告官,这是一种直道。孔子不同意这种作法,提出要“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孔于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此事呢?《论语》上未说,按中国的人之常情,可推想孔子的主张应是:儿子在家中指出父亲偷羊不义,今后一定不可重犯。至于告官,孔子其所以要反对,是因为这样做太得有损于父亲的面子亦即其人格。这种理由可由一句俗话来证明,这句俗语是“明教子,暗教妻;关合门儿教女婿”。对于年幼的儿子做的错事,可以在公开场合斥责,而夫妻之间批评对方的缺点过失,则应在没有外人的情况下私下指出。这里的意思也可能主要指夫妇间的互相批评要避过儿女们,总之意思还是要为孩子的父亲或母亲留面子。既要坚持原则,又要顾全面子,尊重人格,这就是中国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我以为这是一条很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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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的回答是夫妻关系大于父子关系!
人伦的根本是夫妻关系,有了夫妻关系才能确认其它的人伦关系。现代社会提倡一夫一妻制,在这种体制下人伦关系是简单的。古代则不然,贵族都是一妻数妾,而天子则更多。一个男人有这么多女人,这些女人都会生出孩子,孩子多了,如何确定名份则是人伦的关键内容。
据《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
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周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嫔。
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
众多嫔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划分个先后次序,不立定个章法规矩,那就会乱套。这个章法就是以母亲的身份和子妇出生的先后,把所有的子女(女儿不在其中)划为“嫡”和“庶”两类。
嫡,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儿子谓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
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儿子谓庶子、庶出。
嫡为大宗,庶为小宗。
可见子凭母贵,母亲的地位直接影响儿子的地位。由是观之,夫妻关系是大于父子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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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地告诉你,是的,在传统父系社会中父子关系相当于家族亲缘的一条主干,可以理解为一条藤的延续关系,而女性只不过是枝叶,是附属在这条藤上的。枝叶掉了可以再换,主藤断了可要伤元气。
另一方面,女性地三从四德中的三从也是指“从父,从夫,从子”。所以即便有孝道制约,丈夫不在的时候,女性还是要依附自己的儿子。
所以传统家庭中夫妻关系是比不上父子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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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乃人伦关系之始。没有夫妻关系,自然不会有父子兄弟姐妹及其它诸种关系。特别是现代社会核心家庭增多,夫妻关系显得更为重要。夫妻关系直接涉及家庭的存在、巩固、建设的根本问题;是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