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想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什么这样难???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坏处

网友提问:

现如今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哪些利弊?为什么小区自治这么难?

优质回答: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条例》赋予全体业主的权利,也是小区业主自治管理的基础。我们首先来了解业主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职能: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职能,我们可以看出业主委这个位置是十分重要的,他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规约的监督者,也是业主与物业公司沟通的桥梁同时它还是小区和谐的维护者。没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物权法》授予业主对公共事务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权利就成了一场空话。

当然,在选及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同样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小区内的业主来自四面八方,大家之前都不熟悉,要想选出一个大家认可的业主委员会是个不容易的事情;

2.从全国的情况来看,积极想进入业主委员会的人大多数为年龄偏大、知识欠缺、固执偏见的退休人员,有的人连物业管理是什么回事都没搞明白,这大大降低了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水平;

3.某些业主委员会委员进入业主委员会就是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为的就是能够捞一把。因此,他们进入业主员会后就想方设法将公共收入变为他们私人的财产,如何防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腐败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4.在全国各地政府普遍对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力度不够,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是搞事分子,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将业主委员会定性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总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物权法》赋予全体业主的权利,这是任何力量都不能阻挡的。但是如何防止业主委员会过度滥用权力,侵占业主公共财产,也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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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友回答

我们要纠正一个概念,不是成立业委会,而是成立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下设立业委会这样一个执行机构,一个办事机构。成立小区自治组织即业主大会,有一定的法定程序,是为了保障业主权利不受少数人的侵占,体现简单多数原则。我们现在为什么成立难,主要还是业主参与民主的意识不够,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决策和承担相应义务的认识不够。这和我们传统文化和习俗分不开的,大多数业主想搭便车,不愿意站出来所谓的得罪人,别人做最好。做好了无所谓,顺便享受,做不好还可以说两句闲话,导致想做事的人感到困难,沮丧,逐渐形为一种社会风气,谁管谁受气。但是,成立一个监督组织,肯定有好处,既监督物业服务又监督业主自觉,形成一个良好循环,那么会越管越好,房屋能保值升值。

其他网友回答

小区成立业委会,利大于弊。

业主自治没有法律依据!

一个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危害很大,麻烦很多。

当小区刚刚建立时,物业公司几乎不要多少投入,只要让小区正常运转就行,这时候,大把的收入就可能成为物业的小金库,表面上看是小区的公共收益,其实很多时候都被物业公司通过不同的理由划走了,业主毫不知情的。这时候物业公司狠狠赚钱,而且还制定许多规定,只要是为了物业公司的利益,有时候已经严重违规了。作为一个新业主,一群新业主在小区里都是没有发言权的。因为业主代表的只是个人,无法代表小区。就是投诉至下面的职能部门意义也不不大,毕竟物业公司谛属开发公司的,下面的职能部门管理权有限,甚至管不住的。

业主的反抗越大,业主们的人数越多,成立业委会的机会越大。小区里的制度、公共设施的维护,对物业公司的约束,往往逼迫业主团结起来,成立一个组织,业主委员会。虽然业委会能力有限,至少可以代表业主,代表小区统一发声,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物业公司。

但是业委会在法律层面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无权无责的,没有法律主体,没有收益和报酬的。作为一个正常的人,做一件好事容易,天天做好事,而且四处得罪人做好不讨好就难以运行下去了。如果业委会的成员是退休人员,没有专业技术知识,没有报酬打发时间是可以的,但是在很多小区,对于大额的收入,巨大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维护,小区的未来和发展,需要专业的人才才可以的。这时候就会造成断层和落差。如果业委会的人无法洁身自爱,往往成为小区业主的麻烦,在现有的法规里,业委会人员没有担责一说,而且难以推翻的。业委会成立难,罢免也不容易。

总而言之,业委会是现实生活中维护小区利益的重要因素,所以,选出一个大公无私、一心为民的代表却是难上加难的。

至以业主们要求自治,这只是一个天才的设想。作为一个公民,要想自治一个小区,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犹如望着天空的星星说,我能摘了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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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难的原因是对有些人利益上有伤害。

其他网友回答

小区成立业委会是物权法明确的,小区自治的拦路虎就是街道办区房管所对业委会的貌似,不履行职责的结果。例如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英豪花园的业委会成立2年了,街道办、房管所没有履行按“物权法”跟进前期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的工作交接,以及小区的资料档案交接情况,前期物业公司整天说亏本,要补偿,这样,业委会成立了,等于摆设,掌控不了小区的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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