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如何看待洛阳大学生被强行送精神病院住134天一事?
优质回答:
曾经在电视剧中看到过这样的情节,如今在现实生活中真实上演,不禁让人唏嘘,正常人被冠以精神病的标签,受尽一百多天的折磨。我只是想说:
可怜之人必有可气之处
这个被送入精神病医院的学生,没有与人争强斗狠,也没有利益纷争,因此人家不会设一个圈套陷害他。如果只是正常的生活,好端端的怎么会就被人认为是精神病呢?所以我个人推测,他在日常生活中尽管不是真正的精神病人,但是可能存在与精神病人类似的行为,从而让人把他判断为精神病患者。
精神病人最大的行为方式就是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凡事不计较后果,无法控制自己主观的行为,经常提出一些正常人无法接受的无法理解的想法。从他们同学反映的信息中,我们得知该生在学校是个名人,他之所以有名并不是因为品学兼优,而是提刀半夜找人闹事以及给学校提出一些挺滑稽的要求,加之其性格孤僻,所以让人误认为是精神病人是很可能的。
他被误认为精神病人确实是一件很可怜的事,但可怜之人必有可气之处,平时不检点自己的行为,太过于注重自我感受是他被人误解的主要原因,这一点即使他恢复正常生活之后也要经常反省,以免再次被人送入精神病医院。
另外我还想说对于精神病医院工作的看法
精神病医院做为一个另类的医院,对于病人的收治应该有别与常规医院的手续和规范。不可能因为别人的描述或者家属的陪同就能认定患者是不是真的患有精神病.我认为精神病医院应该有着专业的设备,资深的专家和熟练的经验来验证一个患者的真实情况,除非事件中的男生真的存在以假乱真的疯狂的行为,否则这个精神病医院肯定而且至少存在工作不严谨,做事草率的问题!
其次,精神病人发病的时候存在严重的暴力倾向,不计后果,所以医院对待发病的病人采取捆绑打镇定剂灌药等行为我尚还能理解,但是在治疗期间精神病人被殴打和电击是不是也是治疗的一种手段,如果不是那肉体的折磨又算是怎么一回事?殴打和电击在我的印象中属于刑具,是与血淋淋的牢房联系在一起的。在此除非有专家站出来告诉我,这是最新的疼痛治疗法,否则我不得不质疑这个精神病医院的专业性以及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
第三,被误认为精神病人关了130多天,在这漫长的时间里精神病医院是否有让病人自证的机会?再以假乱真的行为在如此残酷的肉体折磨下也会让他清醒,人之常情这个假患者肯定有过无数次自证的想法和行为,可是事情的结果证明医院对他的这种想法和行为根本不与采信,其实哪怕是医院对自己医疗效果的检验也会仔细的去分析患者的言行,由此可见这家医院肯定存在问题,也就是他们不把患者当人。
深度胡言在此主要表述如上观点,如果您有不同观点或补充请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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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些年倒是时不时听到有人被强制送往精神病院的新闻。本来我以为经过这么多年的规范,已经没有了这种事。事实证明我还是太幼稚,这种黑暗一直都存在。
新闻里的刘刚,起初应该是因为宿舍家具的问题,让学校觉得他是个麻烦制造者。然后学校通知他母亲,他母亲竟然提前联系了精神病院。这里是让我觉得疑惑的地方,正常的母亲应该会先见到儿子再说呢。
接下来就更奇怪了,精神病院不由分说抓走了刘刚。他的母亲竟然毫无反应,按理说报警总会的呀。不过刘刚在精神病院的表现明显是个正常人,例如记下院长的电话投诉,自己打电话报警等等。
要说在这事件里,问题最大的自然是精神病院,估计也是为了创收。法院的判决也很说明问题,精神病院要陪五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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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指人生而为人的权利。
自由权,是人权中仅次于生命权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事件:2014年9月,刘刚以社会学生的身份,考入洛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英语教学专业;
一个多月后,刘刚觉得新宿舍的家具有气味,向学院提出换个旧宿舍的要求。院领导批准,刘刚搬进了师院老校区的宿舍;
没多久,刘刚因坐班车上课不便,申请搬回新校区。第二学期快结束时,学院为他安排了新校区桃园一楼;
2015年7月初,外国语学院团总支书记陈某安给刘刚的母亲打电话,说:你儿子有精神疾病,来学校带他看看吧。来的时候不要给他打电话,以免他又跑了。并让她搜白马寺附近的精神病医院;
来到洛阳后,刘刚母亲见到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第五科副主任徐某从,表示孩子被学校说有精神疾病,不知道怎么办。徐表示,医院可以先开车去看看;
2015年7月20日,刘刚见到母亲,还有几个陌生人,陈某安说:是后勤,你妈来了,去洛阳转转吧;
刘刚没答应。陈某安对其他人说:把他弄走。陈某安和另外两名医院护工把刘刚双手绑在背后拖拉到医院的车上;
医院的人说如果不住院就不能开证明,儿子就上不了学,刘刚母亲稀里糊涂就签了字;
刘刚第一天就被强行灌治疗抑郁和分裂症的药,还被电击了;
2015年10月14号晚,刘刚被医院护工打伤,要求报警,被拒绝;
刘刚趁进入护士站的机会,拨通了院长电话,告知被强行住院和被殴打受伤的事情;
2015年11月30日,刘刚与殴打他的护工签署了调解协议(对方赔偿刘刚七千元医药费);
同一天,刘刚拿到了医院的出院证明,并付清了两万八千元的花费。
对这事怎么看?
从普通人角度看,是一个视角,从法律角度看又是一个视角。
首先、刘刚有没有精神疾病?
虽然,刘刚甫一入院,就遭受到了灌药和点击,但灌药和电击不能证明刘刚有病。因为灌药和点击时,刘刚的母亲还没有签字,医院也没有对刘刚进行初步诊断,而刘刚也没有反常的表现。
从诊疗程序方面来讲,这样的诊疗是违反程序的,违法的。
没有进行初步诊断、刘刚没有反常表现就灌药、点击,怎么能对症下药?就不怕把人吃出毛病来?
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入院记录证实了刘刚的精神正常,该记录记载,除了“病前性格孤僻”,刘刚其他项均显示正常。而根据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对事实的认定看,刘刚也属正常。
这一切的一切反应,刘刚是没有精神疾病的。
二、没有精神疾病被看管、限制人身自由130余天,属什么性质的行为
从刘刚给院长打电话,到事后对该事件的处理看,院长根本就不知道这事。
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伴有“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根据事件发展的情形及法律规定看,刘刚没有精神疾病,也不符合住院治疗的条件。
但是他被人强制治疗了。
说治疗好听了一些,是因为用医学名词掩盖了违法犯罪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我国法律对实施拘留、逮捕有着严格的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宪法》 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
限制正常人的人身自由,即使经过家庭成员同意也不行。
精神病院更是概莫能外。
如果对此未予以打击,那将是非常可怕的。
因为,仅怀疑他人有病就能将其关押起来,那岂不是精神病院一家就代替了公检法三家的职能了?
如果是因为精神病院就网开一面,那公民的人身自由岂不是时时刻刻都岌岌而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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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隔壁学校发生的事,最近在洛师的朋友都说“这下洛师说不清楚了。”
从大学宿舍到精神病院
刘刚和我一样都是14年入学的,根据现在流传出来的内容来看,刘刚一个大学生被认为有精神,从大学宿舍被扭送到精神病院,对于一个大学生来说,是多么残酷的事情。刘刚在精神病院里接受了电疗等治疗,这让他本人和家人都很难以理解。
受到不可理的对待
刘刚从医院出来后,到处奔波,先后,学校认为他的请求不合理到不让他去学校,最后让他抄答案,发了毕业证等,种种这些都暴露出疑点,参与这件事的领导和老师不知道都是怎么想的,如果这是你的孩子,你下的去手吗?
刘刚到底有没有精神病?
我个人觉得精神病是很难判断的,尤其是刘刚这种前期只是“病前性格孤僻”,其他项显示正常。后来刘刚又自己去医院做了检查,显示并没有什么问题,那么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当初为什么会被老师送到精神病医院?
我和朋友觉得难以接受的是,刘刚作为一个成年人,他的意识和思维都是健全的,有啥话不能好好沟通,学校非要采用强制措施。
等着接下来的洛阳市洛龙区法院的审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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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注意到28岁了吗? 工作5年还能继续高考? 他为什么频繁换宿舍?? 假如是真的和同届学生处不来,注定了他在这个学校独自一人,也许就是这样导致了一个人精神出了问题。当然仅仅是个人观点,我不会肯定,但更不会像你们那些脑子都不动的人盲目造成社会舆论。真相不是我们在这里你说一句我说一句就出来了,我们可以讨论,但不是制造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