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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古代科举不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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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肇始于隋,历经唐宋两朝的发展,到明清终于得以完善,但也走向僵化。科举制历来最令人诟病的就是考试内容单一,只考察儒家经典,四书五经,导致考生纷纷死读书,读死书,忽视对实务的学习与了解。
但实际上,科举最初并不只是考儒家经典,而是涉及对不同能力的考察。
在唐朝,科举分常举、制举和武举三类,常举就是正常的科举考试,制举是皇帝临时举行的考试,武举则是选拔军事和武术人才的专门考试。而在常举中,也分了很多科目,诸如秀才科、明经科、进士科、明法科、明算科、明字科等50多类。
其中,明法科就是针对法律专门人才而开设的选拔考试,考的自然是法律。
但到了后来,进士科逐渐得到重视,唐朝中后期以来的宰相多半拥有进士身份,故进士科成为唐朝读书人入仕的首选,而其他科目不被重视,像明法科、明算科这种考察专业技能的科目就很萧条了,到南宋时基本就被废弃了,科举考试也就成为专门考察儒家经典的考试了。
明朝洪武年间,科举考试还曾一度加考朱元璋亲自修订的法典《御制大诰》,但在朱元璋去世后,大诰便被弃之不用了,自然也就不会再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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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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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主要是以人治国,虽然有法律,也只是断案时用得多,一般民众遇到纠纷时,主要由地方官或者村里有名望的老人进行调解。
权在古代一定意义上就是法,当官的话就是规矩,就是王法,怎样做官呢?通过科举考试,考上后再由上级考核,量才而用,当上官后,就有权,你说的话就是权威,就是王法,所以以前的士子没必要去钻研学习法,有权了你就有发言权,有发言权了就代表你是国家的参照物,你说的话,做的事就代表着国家。
再加上在古代法律还未形成一个系统,并不全面,只是习惯法而已,科举考试没有一个参考的标准,所以不考,要考也只考断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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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古代科举是有考法律的。
科举制度始于隋朝,在唐代和宋代得到一定的发展,而在清朝的时候得到了完善。但是由于它的局限性,在社会的发展中逐渐走向僵化的道路,最终在1905年被废除。
科举制度是分科目的,唐代贡举类的科目设置,《通典·选举典》称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明法、有书(明字)、有算(明算)。六个科目是最重要的科目,但并不包括全部贡举类的科目。据其他文献记载,科举制度的科目远远不止这些,还有更多。但通俗一点,科举制度分为两科,一是常科,如秀才,明经,进士科;二是临时的特科,如“志行修谨”等。科举制度主要考儒家经典及大义,内容单调,似乎只是考察记忆力,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挑战性。但是它却是封建时代所能采取的最公平的人才选拔形式,它扩展了封建国家引进人才的社会层面,吸收了大量出身中下层社会的人士进入统治阶级,具有时代的进步意义。
从上面我们可知,唐代设置了明法科。其实,明法科几经波折,发展复杂,因为时代不同而处于不同的位置。
明法科是唐朝于科举考试中首创专门的法律考试 ,主要查考生对律、令等法律知识的掌握,目的在于为政府选拔出通晓法令的人才。明法科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汉代的丞相辟召四科之一的“明达法令”,在唐代才被纳入考试项目中,并初具规模,有一套完整的考试程序,有特定的考生人群,考试内容,考试方法,及第标准和仕宦出路。但唐代科举重视进士词赋取士,明法科并不受统治者所重视,明法登科人员也少有作为。在唐代后期,由于乱世,明法科并未起到真正的作用。直到宋代,宋代多明君,借鉴唐代经验,明法科才被重视。然后明法科考试制度才得以发展。相对于唐,宋代的法律考试科目的种类多,社会地位更高,因为宋代选拔人才,每一环节都设置有明法科。宋代是历史上最重视法律的时代。
宋代多明君,因此宋代君王都对明法科进行了变革和调整。太祖时期恢复了由于战乱而废除的明法科;真宗规定了明法科考试内容及考试场次;仁宗修改了明法科考试的办法;神宗重用王安石变法,创“新科明法”,法律地位得到显著的提高,宋神宗熙宁变法时期,法律考试制度发展到了顶峰。但是哲宗时,明法科没有足够重视;在徽宗的时候遭到了废除,在宋室南渡后,高宗又恢复明法科,但却也没有神宗时期的辉煌。孝宗之后又恢复明法科。明法科几经波折,最终随着南宋的灭亡不复存在。
虽然很遗憾,但是明法科在中国历史上存在六七百年,它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法律地位,同时为朝廷选拔通晓法律的人才,提高了官员法律素养,改变了官员的知识结构。不得不说,明法科有着许多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