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级晋升实施办法(县级以下事业单位职员职级晋升)

网友提问:

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工勤转管理人员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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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我是一名从部队转业的事业单位工人,通过多年基层生活体验,个人认为组织上还是有必要给部分优秀的工勤人员提供一些晋升机会。毕竟工人里面也有很多优秀的人,有很多工人身份干的都是管理岗位的活,且干的非常不错,只可惜因为待在区县级的事业单位没有提升机会看不到任何希望,从而逐渐就失去上进心,如果有晋升机会的话我相信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努力付出,更加积极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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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事业单位的管理实际,可以大胆预测:已经转为管理岗位的,肯定适用。仍然占据工勤岗位的,需要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晋升路径。

在身份上,工勤人员属于工人,这是由于其本身的身份属性决定的,无法更改。工勤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安置的士官;二是前些年事业单位开展的人员招工。

首先,谈一下已经转为管理岗位的工勤人员。如果工勤人员通过规范的程序转为管理岗位,那肯定适用本次职员登记晋升。前期,在宁夏试点时,已经明确:兑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资的人员适用职员登记晋升。

甚至,在有的事业单位,有一些领导还是从工勤人员转过来后提拔的。毫无疑问,这部分肯定适用,大可放心。

其次,谈一下没有转为管理岗位的工勤人员。这类人员又分为两类:

1、从工勤人员转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有些工勤人员为追求较高的薪酬待遇,通过规范程序转岗到专业技术岗位,比如按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的发展路径进行晋升。对于这类人员,不属于本次职员登记晋升。需要按部就班地在专业技术岗位好好工作。

2、仍然在工勤岗位的工勤人员。这也是我在开头里说到的,在目前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晋升路径。

因为:这次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不可能是“普惠制”,肯定有比例限制。况且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路径狭窄的问题已经谈了好多年,这次就是为了集中精力解决这个问题的,理论上不会将这次“蛋糕”分给仍然在工勤岗位的工勤人员。

所以,对于工勤转管理人员,肯定适用;不转的,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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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推进改革,激发事业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相关主管机关审议并通过《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等级晋升制度》,这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无疑是一种有力的激励,但是,这项政策适用于工勤转管理人员吗?

首先,对于《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等级晋升制度》的具体内容从网上公布的内容来看,其关于职级并行的叙述如下“将县以下事业单位职员等级与岗位等级适当分离,建立主要体现德才素质、个人资历、工作实绩的等级晋升制度,拓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业发展空间”,由此可知,该政策主要面对的群体是事业编制管理岗人员,并将职员的等级和岗位进行分离。

其次,对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虽然在实际工作当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但是,在严格的概念当中,职员等级与岗位等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签订事业单位人事合同的时候,都会有注明该人员的职员身份,诸如“某某综合管理岗”、“某某专业技术岗”等字样,这种叙述更多的是对签订合同当事人的身份界定。而对于岗位等级,这个就是在单位“三定”方案中有明确的规定,明确指出单位的建制规格以及内设机构负管理岗位的等级,在现行的政策中,只有任职管理岗位以后,个人的管理级别才会相应的提升。

最后,对于事业单位中工勤岗位转管理岗位的人员来说,这类人员并不适用该政策。在事业单位当中,存在着以工勤人员的身份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情况,甚至是任职相应的管理岗位负责人,但是,在这种任职过程中,仅仅是对工勤人员的岗位任职,并没有改变工勤人员的编制身份,如果通过岗位等级来提升工勤人员的待遇,在干部提拔的档案审核环节通不过,如果想通过职员等级来提升相应的待遇,工勤人员签订的人事合同中,对其身份的叙述为工勤人员,不能纳入政策试点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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