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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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边公平右边公正
公平, 英文为Fairness, 它与公正、正义(Ju st ice)、平等(Equality) 是意思相近的词, 许多著作家们对它们的意涵都未予严格区分, 许多词典也是在互换的意义上使用这些词的。公平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 不偏袒哪一方”[ 1 ]。《布莱克
法律词典
》认为,“公平是指法律的合理、正当适用。在法学上是指对有关赋予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事件或争议所作的处理具有持久性”[ 2 ] (P776)。人类对公平的关注如同对平等的关注一样悠久。早在古希腊和古
罗马时期
人们就把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纳入公平范畴。一直到近现代, 关于公平的论争始终十分激烈, 而且对许多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产生过直接的影响。在古希腊, 最初的公平观念来自于对不公平的社会关系的调节。据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一书记载, 在梭伦生活的时期,“多数人被少数人奴役, 人民起来反抗贵族。竞争十分激烈, 各党长期保持着互相对抗的情势, 直到后来他们共同选择梭伦为调停人和执政官, 把政府委托给他”。梭伦在实行他的变革时, 其内容之一就是适度侵犯所有制, 避免过度两极分化, 以调整社会关系。他认为, 公平就是不偏不倚。在梭伦之后, 古希腊人提出了许多公平观。伯利克利认为, 法律对所有人都同样地公平。普罗塔哥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 每人具有公平、诚实与其他政治德行, 把公平理解为规矩认可的行动。亚里士多德首先把公平原则从形式上系统表述为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 平等的应当平等对待, 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对待。除此之外, 他把公平的表现形态分为相对公平和绝对公平。相对公平也即法律上的公平, 而绝对公平, 是不受时空限制的公平, 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公平。把公平与自然法联系起来, 表明他实际上把公平理解为一种最高价值。正因如此, 虽然国家和社会的风俗习惯、社会状态和法律都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 而公平作为至善则始终如一。这样的观念深刻地影响着后世。中世纪基督教教义中的公平等同于合理性、合法性, 即把公平视之为至善。基督教神学家们认为, 只有天上之国、上帝之国才是绝对的、普遍的公平, 地上之国则只有相对公平。而地上之国的公平就是遵守秩序, 各守其职, 和谐一致。到了近现代, 由于社会分化, 在生产和交换领域每时每刻都发生着贫富差别, 各种社会不公现象层出不穷, 关于公平的论争此起彼伏, 自由主义和平等主义各执一词。概括地讲, 自由主义思想家们以生存、自由、财产等等个人权利的观念当作道德原则的假定, 他们所理解的一切人有权得到的唯一平等就是过程公平, 过程公平包括机会均等、按劳分配等方面。在自由主义者看来, 这种平等趋于最大限度地扩大个人的行动自由, 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中获得经济成果和经济价值的自由。他们认为, 既然人们按照自由的方式对经济作贡献, 而且他们所作的贡献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 因此, 按各人的贡献分配经济负担和经济利益就是公平的。与把公平过程作为过程公平、机会均等的自由主义理解相反, 平等主义者较多地把公平理解为条件平等。在他们看来, 公平是就一种分配状态、结果状态而言的, 这一理解的核心是无论个人之间有何差异, 人人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不仅在道德、政治领域, 而且在经济领域, 具有人性就是实现公平分配起决定作用的、可以比较的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 公平
问题根源
于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 其中最根本的实践是劳动实践。人类劳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各种关系, 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 就提出了公平的问题。公平是不同的实践主体在社会文化活动中, 按双方都能接受的规则和标准采取行动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准则。人们关于公平的观念, 不是抽象的, 而是具体的; 不是固定不变的, 而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的。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总是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 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社会生活中, 公平同公正、正义等范畴有着相近的含义。有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平等地善待每一个与之相关的对
象的意义
。在集体、民族国家之间的交往中, 公平指相互间的给予与获取大致持平的平等互利, 同时也包含有对待两个以上的对象时的一视同仁。在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上,公平指个人的劳动活动创造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提供给个人的回报的平衡合理。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上, 公平指他们之间的对等互利和礼尚往来。正有两个原则:“形式上的公正原则”“实质上的公正原则”。形式上的公正原则是指:同样的情况应当同等地对待。由于资源有限,不可能对所有的需要都能作到实质的公正,所以形式上的公正就非常重要,之所以美国人认为自己最公正,正是因为每个美国人都有可能当总统,而中国人则完全不可能自己竞选当主席。 一般说来,“公平”是指公道、平等,一视同仁;“正义”,即公正,通常指不偏不倚和合理。 何为公正?justice一词具有公正、正义、正当、公平等意思, 这些词含义大体相同,但意义的强弱、范围、侧重点却有差别,中文在不同的场合选择了不同的词语加以解释,而在
法律方面
多数场合被翻译成公正或正义。公正或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价值,但其确切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却没有完全统一的理解,因而呈现出见仁见智的情形。 庞德说:“在伦理上,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将它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美国当代哲学家罗尔斯(j.raw ls)认为,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博登海默认为,“如果用最为广泛和最为一般的术语来谈论正义,人们就可能会说,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关于正义或公正的解释还可以列举很多,可以说,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国家,不同阶级或群体,不同学派,甚至可以说不同的人,对正义或公正的内涵都有不同的理解。 这种众说纷纭的情形,并没有影响人们对正义或公正的价值追求,因为人们可以在相对的意义上找出公正或正义的构成要素,找到识别公正及正义与否的标准,特别对具体的事物可以从公认的意识出发,做出公正或正义与否的判断和选择,追求并努力实现公正的价值。
如何进行遗嘱公证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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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李老太太有四个女儿一个儿子,她想立遗嘱让儿子一人继承遗产,为了保证万无一失,于是就想到了办理公证遗嘱。需要明确的是,办理遗嘱公证仅需要遗嘱订立人必须在场,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在场并不会影响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李老太太打定主意要办理遗嘱公证的话,她一个人去公证处就行了,不需要把身在外地的女儿叫回来。
当然了,进行公证并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要交,公证只是让遗嘱的法律效力更高而已。因此,我并不建议李老太太去办理公证遗嘱,毕竟去办理公证需要花费高昂的手续费,实在是划不来。
自书遗嘱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李老太太完全可以自己写一份遗嘱,写明百年之后自己的合法财产由儿子一人继承,注明年月日并附上亲笔签名,该遗嘱便具有法律效力。然后她可以把遗嘱交给儿子保管,当她去世以后如果女儿想争夺遗产,儿子只需要把遗嘱拿出来便能否定她们的继承权。
既然李老太太的四个女儿都同意了遗产由儿子继承,那么将来发生遗产纠纷的概率很低,如此就更没必要花冤枉钱特地去办理公证了。
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对所保管的8万余份遗嘱进行数据分析,有99.93%的老年人选择中华遗嘱库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现象说明了现在父母对自己儿女的担忧,也是对未来生活的未雨绸缪。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人们对曾经海誓山盟的爱情,表现出更多的是一种焦虑和疑惑,这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70岁以上的老人对自己遗产的遗留问题表示,应该尽早做出一些措施,以防未来家中变故后出现财产纠纷问题,这件事让社会上的议论声一时间“炸开了锅”!有的人认为:“完全没有把自己当自家人!”有的人认为:“这是情理之中!”其实骑牛看熊认为,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只要不是为了钱而过日子,这个钱即使指定留给某一方,只要家庭幸福美满,最终这些钱还是会用在家庭的共同花销上,不用刻意去在意上一辈的想法,更多的应该把心思放在家庭的维系中。
然而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中显示,不少年轻人也开始“悄悄地”办理遗嘱公证。随着保险在我国的不断普及,大家对于“重病”、“死亡”这个问题早已坦然,办理遗嘱公证的主要是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白领。有的是因为工作长期坐飞机出差,有的为防范婚后财产纠纷,有的是“有子二婚”给孩子留遗产,还有身患疾病防患未然的,这些也是为了一旦自己出现意外,能让财产不会陷入不可开交的纠纷之中,从另一个角度也表明现代人对公民法律观念的意识增强。
现在的遗嘱公证已经从之前的文件、指纹、录音等方式,转变成了“刷脸时代”,这也能更好的省去工作的繁琐性。其实办理遗嘱公证并不是真心为了“防”着谁,而是让活着的人有个安心,不用为身后事操心,还能避免家庭出现财产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
什么样的事情需要公证,公证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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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权利和义务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之间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 从而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者(个人和法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
也就是说, 如果当事者发生民事诉讼, 那么, 经过公证的行为, 事实和文书等资料, 便可直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凭证。
由此可以看出,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法院据此判决后予以执行的效力)。
涉外公证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在国(境)外的合法权益, 是利用法律来维护其利益, 保证他们在继承财产、留学、定居、探亲等的需要。
对于签发签证的外方, 可以说是是否批准发给签证的法律依据;对于申办签证的中国公民来说, 是能否取得合法签证的有力证明。
如何公证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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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房产公证及公证的意义?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房产公证后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房产公证可到房产合同签订的地的公证处即可,需带以下相关资料:
出售方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方需带身份证明即可。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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