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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通判是什么官职,主要负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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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匡胤建立宋朝后,吸取了前朝的教训,进行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改革,以消除地方割据的隐患,在行政区域上,实行路、州、县三级,其中第二级的州,最高长官叫“知州”,由于是由朝廷选拔,为防止知州权利过大,皇帝会派下亲信任知州的副手,这个职位叫“通判”。
王安石早年也担任过舒州通判,因勤政爱民,受地方举荐升任常州知州。
宋朝的通判,既是一个州的二把手,协助知州处理政事,又是皇信派下来的亲信充当耳目,属于中央官员,如有上通下达的政令,需要两人同时署名才可生效,通判还有专奏权,可以绕过知州直接向皇帝汇报情况,可见权利不小,由于通判有行政权和监察权,也有人把通判称为“监州”。
图为塘栖乾隆御碑与水利通判厅遗址,明朝时杭州府通判在此设厅,管水利和缉拿水盗,清朝乾隆南巡此地时,为感谢浙江百姓积极纳粮,立御碑于此。
由于宋朝的官员品级十分复杂,不但有官阶、勋官、爵位、差贴等,州也分一、二、三级州,正常情况下,通判比知州低一级,比如知州是正四品,那通判从四品。宋朝以后,各级的辅助官或副手都称为佐贰官,明清也延续通判,但将通判的行政和监察分开,设两人,,在明朝称为“州同知”和“判官”,在清朝称为“同知”和“州判”,官阶不高,一般是六品到七品之间。
苏轼当年因反对王安石变法,被王安石逐出京城,任杭州通判。
就以明朝为例,虽然州同知和判官依然是知州的副手,还有自己独立的衙门口,但权利已远不如宋朝,一权分饰两人不说,州同知完全成为知州的副手,判官由于行使监察权,他的上司不再是知州,而是巡按御史,判官的指挥权和调动权均在巡按御史手上。另外明朝和清朝的文武官到了一定级别,可以通过考核评职称,通判的话文勋评不上,只能评散阶,比如六品承德郎、从六品儒林郎,七品承事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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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赵匡胤立国后,为了杜绝再次出现如同唐末五代以来藩镇武将专权,从而导致皇权旁落局面的出现,宋廷在立国后,就逐渐收回了各地方节度使的军权、政权。而当节度使的权力被收回后,为了彻底的控制地方,宋廷开始让朝臣前往各州郡充任最高长官,谓之“权知军、州事”。
当然,五代以来的乱象注定会让宋朝的皇帝不会将地方的权力完全交予一人之手。因此,在当时宋廷为了防止州郡长官再次出现尾巴不掉的情况,就在各州郡另设了一个副长官,而这就是“通判”。
《宋史.职官志》载“宋初惩五代藩镇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诸州通判”,通判最早只在荆湖南路各州郡设立,后推行于全国。
当然北宋对于各州郡是否设立通判有以下规矩:
1.“大郡置二员。馀置一员”。大郡会设两位通判,其余只设一位。
2.“州不及万户不置,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正常情况一个州的人口如果不超过万户,则不设通判,但是如果这个州是以武臣兼任的,那么就需特设一个通判。
在北宋通判的职责有以下几点:
1.“知府公事并须长吏、通判签议连书,方许行下”。在当时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等事务,知府若想执行,则必须经过长史、通判的同意。也就是说通判拥有决策本州郡民政事务的权力。
2.“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通判拥有监察本州郡知州以下官员的权力,在当时若出现官员怠政,或是有违反乱纪的事情,通判可直接奏请皇帝处置。
3.“其广南小州,有试秩通判兼知州者,职掌倅贰郡政”。当时有部分设立在广南西路,也就是广西和云南地区的通判,他们会兼任知州一职,总掌一州事务。当然与知府一样,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等事务,能够实施与否,都需经过知府的决策。
而到了南宋,通判一职虽依然存在,但在设立的条件上,及职责上却有些许的改变。
首先在设立的条件上,南宋规定:
1.“除潭广洪州、镇江建康成都府见系两员外,凡帅府通判并以两员为额,馀置一员”。潭州、广州、洪州、镇江、建康、成都等六地设两个通判外,其余皆设一人。
2.“既而诸州通判有两员处减一员。凡军监之小者不置”,各州原有二个通判则减为一个,而小军监则不再设通判。
3.“乾道元年,诏买马州、军通判,令茶马司依旧法奏辟,馀堂除差人。淳熙十四年,利州路提刑言:”关外四州通判,乞自制置司奏辟,所有金、洋、兴、利、文、龙待州通判,乞送转运司拟差。”并从之。”,即原有皇帝亲自任命的通判,现改为转运使、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负责向朝廷荐举或征召为官。
在职责上,南宋则相应添加了几个全新的职责:
1.“入则贰政,出则按县”。此时通判在州郡时可为知州副手,在县时则可作为一县长官。
2.“有军旅之事,则专任钱粮之责”。如果本州郡遇到战事,通判则需专门负责粮草事宜。
3.“经制、总制钱额,与本郡协力拘催,以入于户部”。在征收经制钱和总制钱两项杂税的时候,通判需与知州一起负责征收,然后送与户部。
其实从以上“通判”的职责,我们可以看出宋朝之所以会设立通判,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借此防止州郡长官的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朝的通判有皇帝直接委派,他不仅仅只是作为知州的副职,同时负有监察知州以下官员的职责,因此在当时通判被赋予了可直接向皇帝上奏的权力。
且当时知州在州郡所推行的政策都需经过通判的同意,否则无法推行,可以说“通判”就是一个身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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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亦作“同判”是“通判州事”的简称。严格意义的通判是宋太祖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唐代以来蕃镇势力尾大不掉的局面,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
通判可视为州郡长官的副职,辅佐州政。职责为:“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另外,还有向皇帝察举官员的职责,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
初时,通判权利极大,州郡长官发布的命令必须有通判一起署名才能生效。又因其有察举官员的权利,所以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官吏。
清朝也设置通判,称为“分府”,但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
历史上苏轼做过杭州通判,王安石做过扬州通判,陆游做过镇江通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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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一职,始于宋,止于清,是地方行政官员的一种,大概相当于二把手。
宋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一职,既是州郡官的副职,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监郡)和督邮(监县)的双重监察作用。作为副职,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州府公事,须通判连署方能生效。另一作用就是想让这个官儿对知州、知府起到监察的作用。
元朝。元朝没有“通判”一职。有“判官”,掌司法。
明朝。各府置通判,分掌粮运、水利、屯田、牧马、江海防务等事。
清朝。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厅,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府或州,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捕等,品等为正六品。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
辛亥革命后,清朝灭亡,该官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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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是宋代为了解决唐末藩镇割据的弊端设立的。宋初,统治集团全力解决这个大问题,著名的“杯酒释兵权”故事,就是解除武将兵权的明智之举。武将解除兵权之后,则往往以朝臣身份出守州郡,官名为“权知军、州事”,同时,为了防止州郡长官尾大不掉,又在州郡设置通判作为副职,辅助州郡长官处理政事。
其职责为:“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通判还有一个职责:“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
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又见通判的兼有监察官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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