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在阅读《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2016)标准时,发现有一段文字很是吸引我:“6.1 本标准中质量指标合格判断,应符合GB/T 8170-2008”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
使用修约值比较法来判定的,小编还是第一次看到。那么什么是“修约值比较法”呢?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标准中提到了两个比较方法:
(1)全数值比较法。将测试所得的测定值或计算值不经修约处理(或虽经修约处理,但应标明它是经舍、进或未进未舍而得),用该数值与规定的极限数值比较,只要超出极限数值规定的范围(不论超出程度大小),都判定为不符合要求。例如:氨氮检测结果为35.2mg/L,若评价限值为35mg/L,可以直接判定为不符合。
(2)修约值比较法。将测定值或其计算值进行修约,修约数位应与规定的极限数值数位一致。还是用上面的例子,氨氮检测结果按照修约值比较法应修约至35mg/L,那么应判定为符合。
由上可知,不同的比较方法,会导致不同的判定结果。如果标准中未规定使用哪种方法进行评价时怎么办?GB/T 8170-2008中规定:“当标准或有关文件中,若对极限数值(包括带有极限偏差值的数值)无特殊规定时,均应使用全数值比较法。如规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应在标准中加以说明。”因此,在标准中无规定的情况下,应采用全数值比较法进行判定。也有标准明确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标准中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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