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总特征是什么(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及实质和核心是什么?)

网友提问:

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及实质和核心是什么?

优质回答:

一、

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是联系和发展。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矛盾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

唯物辩证法试图回答的问题是“世界的存在状态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唯物辩证法指出:世界存在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个是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另一个是世界是永恒发展的。

唯物辩证法指出:联系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

唯物辩证法指出:世界是一个过程,过程是由状态组成的,状态是过程中的状态;世界上没有永恒的事物,有生必有灭,无灭必无生;旧事物灭亡的同时,就意味着新事物的产生。

二、拓展资料

唯物辩证法 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以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最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是辩证法思想发展的高级形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和不断运动变化的统一整体;辩证规律是物质世界自己运动的规律;主观辩证法或辩证的思维是客观辩证法在人类思维中的反映。是最全面、最丰富、最深刻的发展学说。它包括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等一系列基本范畴,而对立统一规律为核心。它是宇宙观,又是认识论和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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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总特征,唯物辩证法总特征是什么?

矛盾论是辩证法的核心

《矛盾论》里曾深刻的指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

毫无疑问,矛盾论是唯物辩证法中的最根本法则、是最核心的东西。最先说明这一点的是列宁,他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说:“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

然而,列宁的《哲学笔记》还过于零碎,而且不是直接的叙述;苏联的教科书在很大程度上也忽略了矛盾论。对矛盾问题进行系统说明和发挥的是《矛盾论》这篇哲学名著。

哲学名著《矛盾论》

在列宁之前,恩格斯曾在《自然辩证法》里把辩证法分为三个方面:

一、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

二、对立面的相互渗透的规律;

三、否定之否定的规律。

并且继续说道:“第一个规律是在他(黑格尔)的《逻辑学》的第一部分即存在论中;第二个规律占据了他的《逻辑学》的整个第二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部分,即本质论;最后,第三个规律是整个体系构成的基本规律。”恩格斯把对立面的相互渗透规律视为占据《逻辑学》最重要部分内容的规律,这已经认识到了矛盾论的重要性。但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作为基本规律的还不是矛盾论,而是否定之否定规律。黑格尔没有看到,无论是质量互变律还是否定之否定律,矛盾规律都包含在其中——相矛盾,否定否定之否定相矛盾,矛盾规律才是这三个规律中的基本规律。

研究唯物辩证法,就必须要研究矛盾法则,而要研究矛盾法则,就必须要涉及到宇宙观、矛盾普遍性、矛盾特殊性、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等诸多哲学问题。

对矛盾法则的研究要从宇宙观出发。

形而上学的宇宙观

有两种宇宙观,分别是形而上学的宇宙观辩证法的宇宙观,区别它们的本质特征是有无矛盾的观点。

形而上学的宇宙观实际上就是没有矛盾法则在内的宇宙观,它看不到矛盾,不承认矛盾。因此宇宙便失去了发展的动力,宇宙被看成一个静止的东西,如果有变化,也只是由于外力的推动而导致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这就导致了静止观。

没有了矛盾,事物之间就不存在对立同一的关系,也就不存在任何关系。如果事物与其他事物只同一而不对立,那么它就是其他事物,跟任何事业都融为一体,无法区分;如果事物与其他事物对立而不同一,那么它不是其他事物,而且与其他事物毫无关系,既不接触、也不转化。无论事物与其他事物对立还是同一,它都是或不是其他事物。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关系被割裂开来,彼此孤立着,只用来判断不是其他事物,此外别无用处,这就造成了孤立的观点

又因为,事物只能不是其他事物,不能即是又不是其他事物,因而造成片面的观点,只在事物“是”或“不是”之间把捉事物与其他事物。用这种思维方式思考问题的人,往往会陷入头脑简单的非黑即白中。

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只能在外部现象中去打转,而不能解释事物的质的多样性,也不能解释一种质变为他种质的现象。

写作《矛盾论》

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

另一种宇宙观是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它是有矛盾法则的宇宙观,并且将矛盾法则贯穿于宇宙的发展中。

宇宙的发展由两种矛盾来决定,起内因作用的是事物内部的矛盾,起外因作用的是事物外部与其他事物相联系的矛盾。事物自身的矛盾事物与周围事物的矛盾,推动着事物的发展。事物的这些发展构成了宇宙的发展。

事物内部的矛盾和事物在外部与周围事物的矛盾的关系也是关键的,前者叫做内因,后者叫做外因。既然都是“因”,二者便都是事物发展的原因。外因之所以是外因,就因为它必须要经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内因之所以是内因,就因为它是直接起作用的因素。二者之间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只是作用的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不同而已。一般而言,内因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它不仅是直接起作用的因素,而且还能够帮助外因起作用;外因则必须要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内因和外因的结合,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原因。事物运动发展的原因就是事物自身的内部矛盾和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外部矛盾。

矛盾论的任务有两个,第一,要观察、发现和分析矛盾;第二、要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缺少任何一点的矛盾论都是不完善的。

中国人的矛盾论

矛盾法则在中华哲学中的发展由来已久,可以说辩证法是中国人思考问题的传统。

古代的《易经》中就有阴阳、动静、乾坤等矛盾范畴;《老子》最先把矛盾法则作为一门哲学流派的理论基础,指明“天地之始”与“万物之母”的矛盾是“众妙之门”,把矛盾法则从范畴上升为规律;《孙子兵法》则将辩证法这种思维方式具体运用到战争中,实现了从思辨到实践的转换。

后来的魏晋玄学家、宋明理学家都自觉的承认矛盾的存在。其中张载与王夫之(方以智“的东西均”也接近)的矛盾论极有特色,他们的“一物两体”理论,不仅指明了两体的矛盾,还指明两体一物之间的矛盾。例如,太极分阴阳两仪,阴阳两仪互相矛盾,同时阴和太极,阳与太极之间也存在矛盾。

这也就是论述了矛盾体中的主次两方面的矛盾,以及矛盾两方面与矛盾体之间的矛盾,这点是很少被其他西方哲学家论述到的,因为西方哲学中没有中华哲学里那种鲜明的体用理论

张载和王夫之

西方哲学家的矛盾论

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基本都有辩证思维,其中最著名的是赫拉克利特。赫拉克利特的矛盾论系统的把握了矛盾双方的对立同一特点,善于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强调流变;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把矛盾论主要应用在修辞学领域;亚里士多德也有不少关于矛盾法则的论述。

在经过经院哲学的沉寂之后,十七世纪的唯理论和十八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使形而上学及机械论成为西方人的主要思维方式,但辩证法的光芒仍然在黑暗中时而闪耀,其中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及狄德罗的《拉摩的侄子》就是代表。

十九世纪,辩证法在德国古典哲学中被提炼了出来,形成系统的形式,尤其以黑格尔的辩证法为大成。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就是在批判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基础上形成的,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犹如氧气理论和燃素理论的关系一般。

辩证法大师黑格尔

唯物辩证法研究的是矛盾还是运动?

对于矛盾法则的意思,我们已经大略的知道了——它是关于对立同一的法则。矛盾法则是辩证法中最核心的东西,是我们认识事物的本质、认识事物最深层次、最根本的内容。对于一事物的认识,就是要认识事物中的对立同一。我们要想真正的认识、了解一个对象,非得探究对象内部的对立同一不可。

我们在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那里,隐隐约约的感觉到辩证法似乎是以运动为研究对象的,《矛盾论》也说:“人的认识物质,就是认识物质的运动形式,因为除了运动的物质以外,世界上什么也没有,而物质的运动则必取一定的形式。”在这句话里,我们似乎又重新找到了这种感觉,仿佛辩证法或矛盾法则是研究物质的运动似的。那么辩证法、矛盾法则和物质的运动究竟是什么关系呢?什么是唯物辩证法?

其实,以其说辩证法或矛盾法则是以物质的运动为研究对象,毋宁说运动就是辩证法和矛盾法则。

运动不是别的,它正是矛盾所采取的一种形式。矛盾体现为运动,它通过运动显现出即存在又不存在、是在同一时候存在于某处又存在于另一处的矛盾,也是在同一处即是某物又是他物的矛盾。研究运动就是研究矛盾。

运动的本质就是矛盾,而对矛盾的研究就是辩证法。唯物辩证法就是研究事物矛盾的学问,马克思正是用了这个方法来写《资本论》的。在《资本论》的第一卷里,我们就读到商品和货币的矛盾、抽象劳动和有用劳动的矛盾、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矛盾、特殊等价形式与一般等价形式的矛盾、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矛盾等等。如果不懂辩证法,那肯定难以读懂《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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