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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因生二胎被开除教师,现在发现同单位以前一样生二胎的老师正常上班,可以要求恢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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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别人违法不处理,不是你违法而不用处理的理由。曾经有个司机超载被交警罚款,司机不服气说,那么多超载的,凭什么就抓我,警察说,湖里那么多鱼,我不可能都钓到。话说回来,人家没被处理可能是没被发现,你纯粹只是嫉妒、心理不平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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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开除教师的政策,上世纪90年代比较严厉,地方不同,执行的政策标准也不一样,就是同一地方,政策执行上也有所不同。
01:上世纪90年代,凡是超生二胎的农村民办教师,是要辞退的,超生二胎的公办教师,降级使用,或者开除留用,超生三胎的,无论公办教师,或者民办教师,一率开除。
以上只是政策规定,毕竟中国那时是人情社会,有很多民办教师超生二胎,没有辞退。不辞退是因为村委有人,或者乡政府有人,能瞒得住,花点儿钱也就过去了。超生二胎的公办教师,也是这样。
所以,那个时代,没有人的民办教师或者公办教师,他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清退了,而有人的民办教师或者公办教师,就安然无恙,最多罚点儿款,没有被清退,所以他们继续干着。
02:只要有人情存在,就会有人钻空子,政策是有的,但执行起来,就有人被政策处罚,有人则逃避了政策的处罚。
在我的同事中,没有独生子女的,但是,有的老师因为计划生育而被清退,有的老师则安然地留了下来,甚至连罚款都没有。
这公平吗?肯定不公平,可是,事情已经过去,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平与不公平也就没人追究了。没人追究的事儿,也就公平了。
03:特别是因计划生育而被辞退的民办教师,他们再也没法恢复工作了,有的干了十多年,二十多年,却不能转正,眼睁睁地看着昔日的同事,一个个转成公办教师,一个个退休享受着退休养老金。他们心里有怨气,但是有怨气又能怎么样呢?
04:因计划生育而被清退的公办教师,后来,有的地方出台政策,只要找到档案,有据可查,如果没有到退休年龄,他们大多又恢复了工作,如果到了退休年龄,他们按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他们虽然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金却很少,因为被清退的那一段时间,是不计入教龄的。
当时的计划生育是基本的国策,每个行业都有人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清退,教育行业也不例外。在当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上,因为人情,出现政策执行的不公平,很多人有怨气。但是,事情过去二十多年了,再纠正这些问题肯定比较困难,所以,也只有保留怨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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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不是说你不该举报,只是你举报了也恢复不了你的工作,找个培训机构上班比在学校还好。也没必要殃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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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前从事过人员惩戒工作,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是比较熟悉的,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题主的具体描述是:以前老师同事,配偶是医院正式工作人员。双职工生二胎都没事,单职工生二胎被开除。就因他生的子女没有上在夫妇双方的名下。不知道为什么两个孩子单独上了一个户口本上。可以以此要求回复工作待遇吗?
先说结论:肯定不能要求恢复工作及待遇。为什么呢?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最早是从1971年开始推行的。刚开始时,以政策倡导为主。1982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要求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两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中央明确要求:将计划生育做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由此,我国包括宪法在内的很多法律、行政法规,都把实行计划生育做为一项基本的要求纳入其中,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肯定会受到严厉惩处,公职人员会被开除公职。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直到2015年底,国家彻底放开生育二孩,该法被大幅度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只剩下一句话:“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可以说,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整整执行了46年,专家估计出生人口减少约4亿人,成绩非常大。但由此造成的问题现在也随处可见,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遗留的问题也不在少数,如失独家庭问题,421家庭问题,无不与此有关,全国人民也付出了很高的代价。
与此相关,当年有不少的干部、职工因违犯计生育政策,被给予了很重的党、政纪处分,撤职、降工资,缴纳社会抚养费,甚至有一部分人被直接开除了公职,付出了惨重的人生代价,由此彻底改变了人生轨迹。这都是事实,完全可以说:全社会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对此,我是感同身受,也亲眼见过不少因违育被处理、甚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人。
是不是由此就能说:当年这么严格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是错误的呢?很显然是不能的。从宏观上来说,任何政策都要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也只能由国家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做出决策。自然就不能因为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得出调整之前的政策就是错误的这种结论。
从个人角度说,同样一种行为,对以前的人,按当时的国家政策被严肃处理,是对的,正确的;对于现在的人,根本就不是违法行为,自然无须处理,这当然也没有任何问题。与此相反,以前司空见惯的事,一旦现在被列入违法违纪行为,自然就会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处理。很明显的例子如醉驾入刑,就非常典型。无法怎么变化,国家依法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才有决定性的作用。
更通俗地说:现在放开二孩生育,并不能反证出当年因生育二胎被开除公职就是错误的。与此恰恰相反,依照当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做出的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永远是正确的。并且己经成为一种历史记录,永远不能被改变、被推翻。其实,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此,每一个人都要正确和清醒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是依据当年的国家政策,依法做出的决定,也不宜再随意变动,否则,后患无穷。这是原则问题,根本不可能改变。更直白说:当年开除公职是绝对正确的,现在也绝无改变的可能,你也无权要求恢复公职及待遇。
至于题主提出的人家生了二孩平安无事,自己却被开除。坦率地说:这只能怪你应变能力差,没有很好地保护自己,人家比较能干,随机应变,很好地规避了自己违纪问题,躲过了人生一劫。(说实在的:给孩子另立户口本,或者把孩子户口上到他人的名下,防止违育被查的事例,是非常、非常多的。)现在就算公开地举报,也肯定不再做任何处理。毕竟,己经时过境迁了嘛,原来严厉的政策现在也失效了。对此,题主也只能怪自己笨,羡慕嫉妒恨一下同事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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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酌情处理。
以前有很多是隐瞒了的,属于暗中生的。后来政策放宽,他们就公开了。没人追究,大家也就见怪不怪。
既然社会上存在很多以前因为超生应开除而没有开除的情况,你的开除,到现在就应该酌情处理,能复职的应该复职(可以转岗安排),该办退休的应该办理退休手续。
这是我的意见。同样的情况,在同样的政策要求期限内,都有超生,但开除你却不开除别人,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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