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约值比较法,修约值比较法评定?
2015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由于该条款未详细规定瑕疵的具体情形,在执法实践过程中,都是由各地监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出台规范性文件,但是各地认定标准都不统一。为弥补这一法律上的缺失,即将在2022年3月15日实施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49号令《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瑕疵的认定原则和具体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和个人理解,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标签瑕疵的认定原则和具体情形进行解析。
一、关于标签瑕疵认定的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该规定明确了认定标签瑕疵的三个重要标准: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主观过错、是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对贮存条件有要求的食品未标注贮存条件,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生产者明明添加了某种原料或添加剂,但是为了销售需要故意隐瞒未在标签标注,属于明显的主观故意;食品含有过敏原,但是未在标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会对消费者的选择产生误导;根据标签瑕疵的认定原则,以上情形明显不属于标签瑕疵。
二、标签瑕疵认定情形详析
《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下面通过具体事例,依照上述条文顺序,对标签瑕疵认定的具体情形进行解析。
(一)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3.9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在包装面积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如果出现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小于1.8mm的,则可认定为标签瑕疵。把“营养成分表”写成“营养成份表”的,则属于出现错别字。我局在2021年度的监督抽检有发现,某款雪糕外文“Cantaloupe icecream”字符大于相应汉字“哈密瓜口味雪糕”,该种情形也可认定为标签瑕疵。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附录C对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方式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日常监管中,有关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出现的问题和投诉举报较少,较常出现的举报是固液混合物的食品没有标注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如泡椒没有标注固形物含量。某些预包装食品对温度、光照、空气等变化不敏感,不会随着环境的变化发生变质或产生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变化,此次《办法》把此类食品未标注贮存条件定为瑕疵。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问题在日常监管中较常遇到,如:把“维生素C”简写成“Vc”、“味精”写成“谷氨酸钠”、“食用盐”写成“食盐”、“糖精钠”写成“糖精”、“饮用水”写成“水”,还有比较典型的,某些新食品原料没有规范使用国家卫健委公示的产品名称,如把“蛹虫草”写成“虫草花”。这些不规范的标识方式不会对消费者选择食品造成误导,也可以认定为标签瑕疵。
(四)该种情形是职业举报人投诉举报的重灾区。如“营养成分表”写成“营养成份表”,能量单位“kJ”写成“KJ”;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单位是“克”,而钠的单位则是“毫克”;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修约间隔分别是1、0.1、0.1、0.1、1,NRV%的修约间隔是1,以上单位修约间隔值是营养成分表较常出错的问题。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0”界限值分别是≤17kJ、≤0.5g、≤0.5g、≤0.5g、≤5m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规定,当某些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这也是营养成分表较常出错的点。
(五)这个是日常生活和投诉举报较常遇到的。比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经常会标示:本品不添加任何防腐剂、本品不添加甜味剂、本品不添加香精香料。此种情形,首先,生产企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生产过程中未添加使用某种添加剂、配料,如果在有证据证明情况下,未在标签上标示未添加成分具体含量,可以认定为标签瑕疵。
(六)虽然该条看起来没有实质性意义,但是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进行相关答复、解释和后续出台其他标签瑕疵认定情形埋下伏笔,做好了铺垫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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