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是什么意思(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区别?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区别:

1.定义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

2.职能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执行法的调整职能,保护性法律关系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力和秩序,执行法的保护职能。

3.产生的基础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人们的合法行为下产生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人们的违法行为下产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溯及力的几种原则

法在一般情况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从旧,意味着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从轻,意味着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在依新法做出的判决责任较轻时,适用新法。

概念: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和溯及力

一、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1、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2、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侵权责任法的溯及力。

1、《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之前的有关法律规定;

2、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哪些

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在刑法的溯及力上,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如何理解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如果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并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事实或者对在持续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来地加以改变,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则是不溯及既往。狭义的溯及力仅指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溯及既往力。

关于程序法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下列关于我国法的溯及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下列关于我国法的溯及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新兼从轻的原则B、行政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C、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新的原则D、法治的一般要求是新法不具有溯及力答案是D,请问B哪儿错了?不就是从旧兼从轻么?
  • 你好行政法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按原规定执行,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更加严格。行政法是比较特殊的,要注意。这是对于行政权的控制与规范的要求

刚刚开始学习法学,有问题请教,刑法立法解释有溯及力么?

  • 立法解释万一和之前的刑法立法解释有所改动,影响到了被告人的刑罚判定,怎么办
  • 对于司法解释的适用,基本上遵循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两高的专门司法解释,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犯罪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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