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民事纠纷案例100例大全)

民法 案例分析 有关法人

  • 甲、乙、丙想通过销售电器获取利润,每人各出资50万元,最初三人订立合伙协议,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经营一年后,三人觉得风险较大,于是经咨询决定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并完成了有关手续,注册完成后,在经营风险承担上有何不同?
  •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法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时公司承担责任。 以本案来说:合伙企业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即如果不幸公司出现重大亏损,合伙人可能要卖房子偿债;而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承担出资人投资的资本相关的责任,如出资人出资50万,现在公司亏损100万,此时对出资人来说只在出资额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房两卖的民法课案例,求解答

  • 甲卖房给乙,约定交钥匙时先给一半,另一半过户时给,结果一直没去过户,乙已经入住。过了3年以后,甲又把房子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想赶乙走,乙不肯,丙起诉法院,要求:1、要求甲履行买卖合同义务2、要求乙交房。该怎么办?
  •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今年政法干警民法的一道案例题。

  • 题目大概是这样的 原价3880的东西因为商店标错了价格,销售员是新来的,误将其以388的价格卖给某人。 问题有俩个 1. 合同是否有效 2商店是否有权要求退货或不足差价 合同是可撤销的 原因是重大误解 不做累述了 商店有权 (虽然现实中可能难以做到) 这也是没可争议的 但其有权追回的法律依据可否理解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要件 1.一方取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取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其中要点中的前3点 明显符合 不论述。 有无法律关系这一点该如何理解? 题目中某人以388的价格取得了3880的物件 这个算有合法根据么? 如果因为买卖合同自由而存在合法根据的话。 那么取款机多取到钱的案子 是否也可以说成有合法根据? 毕竟取钱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只不过多取部分不合法。 类比本案例 某人取得高于388价值的部分必然不会受到法律支持,可以说成有合法根据吗? 我认为本案例中 商店可以以撤销合同的方式追回损失利益 同样也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理由请求某人返还利益。
  • 可不可以基于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

关于民法的案例

  •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1.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2.其范围如何?
  • 有权,丁代位继承的财产,丁和丙继承的假的财产

一个民法案例分析的论文,要求在1500字左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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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民法的简单案例。关于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谢谢!

  • 甲、乙、丙想通过销售电器获取利润,每人各出资50万元,最初三人订立合伙协议,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经营一年后,三人觉得风险较大,于是经咨询决定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并完成了有关手续,注册完成后,在经营风险承担上有何不同?
  • 你好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合伙的话,责任承担原则,是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自己再根据责任大小分配。超出自己责任范围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而且他们是无限连带责任,责任财产是自己的全部财产。而注册有限公司之后,以公司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就不再是个人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了。

求民法高手做案例分析

  • 限时民法案例分析作业,求高手帮忙2012年1月,上海市的甲公司为了给员工和客户赠送春节礼品,前往黑龙江省五常县采购了2000包优质大米,每包10公斤,共20吨,价格为40万元。1月10日,甲公司与公路货运公司乙公司订立了货运合同,由乙公司将该批大米运送至上海,运费共1万元。1月13日,由于乙公司的司机A疲劳驾驶,汽车在在运输途中失控并坠落于河中,大米全部灭失。此时,在黑龙江省已经难以买到同类大米。为了赶在春节前派发礼品,甲公司不得不在上海市场上按照市价购买了相同品牌的20吨大米,共花费70万元(付款日:1月1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时,乙公司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资金上的困难,并对甲公司损失的确切金额表示存疑。经过协商,双方于2012年3月1日达成书面协议(“和解协议”):乙公司同意以其所有的一辆奥迪A8L型号(3.0升)轿车(2010年7月出厂,已行驶里程3万公里)抵偿应负的赔偿责任,应于2012年4月1日前交付并完成过户手续;丙公司为乙公司的这一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本协议订立后,甲公司不再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双方以及丙公司均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但是,乙公司并未按时交付汽车。于是,2012年6月1日,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A诉讼”),请求其按照协议约定交付汽车。2013年2月20日,甲公司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由于乙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甲公司通过执行程序获得了这辆汽车。甲公司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发现,该汽车虽然归乙公司所有,但实际是2008年2月出厂;乙公司在谈判时(2012年2月)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均为伪造。而在双方订立《和解协议》时,2010年7月出厂的、行驶里程3万公里的奥迪该款车的市价约为70万元;2008年2月出厂的该款车的市价约为45万元。于是,2013年4月1日,甲公司又起诉乙公司(“B诉讼”),主张:(1)乙公司在订立《和解协议》时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2)请求乙公司赔偿其违反货运合同而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70万元,以及自2012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乙公司向法院提出:(1)A诉讼的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双方债务已经消灭,甲公司对其不再享有诉的利益,法院应当不受理本案;(2)反诉请求:如果法院受理并判决撤销和解协议,则甲公司对汽车的占用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请回答下列问题:1.截止2012年6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2.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请求权,以及在A诉讼中,丙公司可能的诉讼地位。3.对于B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4.如果B诉讼应当受理,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请具体回答以下三个问题:(1)法院应否判决撤销和解协议?(2)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3)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
  • 1,基于乙方违约造成70万损失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于和解协议可向乙方主张交付汽车并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权2,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保证债权,保证合同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保证,在a诉中丙公司可能被列共同被告3,应当受理,有新证据新事实证明新主张4,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基于一方欺诈撤销和解协议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民法的一个案例分析,谢谢!

  • 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规定:三人合作成立一个“图书批发公司”,分别出资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盈余与亏损也按照出资份额来分配。随后,甲出面办妥了有关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公司于当年12月正式营业。2000年8月,三人决定向丁借款32万元,以扩大经营规模。甲除了开办合伙企业外,又向戊借款12万元炒股。2000年12月,股市下跌,甲亏损40多万元。这样,甲欠戊12万元无能力清偿,甲向戊承诺在其合伙企业赢利后即以所得来还债。不料,2001年5月,三人购进的图书大批滞销,经销价处理后,合伙企业所剩财产仅2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三人不得不决定关闭该企业。戊多次向甲讨债,均未获清偿,而丁也向甲多次索债未果,戊与丁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试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 甲向戊借的债务应该由甲开偿还。向丁借的债务应该由甲乙丙三人按一定的比例偿还。

民法调整对象案例分析

  • 案例0101:甲穷困潦倒,妻离子散,苦思冥想,心生一致富之策,贴出广告,称欲出售健康肾脏一只,价格面议。乙看广告后与之谈判,以10万元价格谈妥。试问:若甲反悔,乙能否起诉要求甲履行合同?
  • 不能。器官是不能作为商品买卖的。违法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如果收了10万必须返还。

两道有关民法的案例分析题

  • 1、甲丢失一块价值6000元的手表,乙拾得后以6200元的价格卖给丙,丙又丢失,被人拾得后交到招领处。因招领期间届满无人认领而拍卖,由丁拍得。丁在游园时被戊盗走,并以6000元价格卖给巳,巳又丢失。招领期间,甲、丙、丁、巳均来认领。问:甲、丙、丁、巳谁应当取得该表,谁不应当取得,各为什么?2、甲有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乙名下。1996年,乙背着甲将其卖给丙。双方各依约定付了房款交了钥匙,丙顺利入住。但未做变更登记。08年房价上涨,乙又将此房卖给不知情的丁,签订合同并且做了变更登记,但入住时被丙拒绝。问:甲能否直接请求丙交回房屋?能否通过请求撤销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来索回房屋?各为什么?甲有何种权利?问:该房应当属于丙还是 丁?为什么?
  • 1、由丁取得这里主要的一个判断问题在于,物权关系由善意取得切断和拾得遗失物必须归还失主那么甲丢失了表,被乙用合理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那么丙方就善意取得这块手表,甲丧失所有权,所有权转移到丙。甲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不得要求返还原物丙方弄丢了手表,所有权还是存在的,但是当他过了失物招领时间,依法被拍卖,由丁方取得。现在所有权在丁方,丁方是被盗走的,盗窃物和遗失物必须归还所有人,所以应该归还丁方。2、这一题不是很确定主要考察不动产物权变更公示方法是登记。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房产既然甲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丙方有理由相信乙方是有处分权的,那么丙方为善意,只是因为没有变更登记,之后不知情的丁方应当优先取得,因为进行房产登记了所以我认为最后的房产属于丁甲方无权直接请求丙方返还,因为丙方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乙方是处分权人。必须通过乙方3来处理,合同具有相对性可以通过撤销甲乙的买卖合同来索回。理由是他们的合同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是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甲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希望与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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