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别(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区分)

正方形的边长扩大到原来的2倍,它的周长多少,面积多少。怎样解释三年级孩子

  • 周长扩大2倍,面积扩大4倍。例如:设原边长为a,它的周长为4*a=4a,面积为a*a=a^2,当它的边长变为2a后,则周长为2a*4=8a,面积为2a*2a=4a^2.结果显而易见喽,加油吧孩子!

一个数扩大到它的10倍后,比原数多27.27,原数是27.27÷(10一1)=3.03问任何解释?

  • 把原数看作1倍数,新数为10倍数,比原来多9倍,9倍是27.27,则1倍为27.27÷9也就是原来的数。你好,本题已解答,如果满意请点右上角“采纳答案”。

扩大统治基础是什么意思解释一下谢谢

  • 第二张有点那啥

给加点的字选择正确的解释。 张:①使合拢的东西分开或使紧缩的东西放开;②陈设、铺排;③扩大,夸大

  • 给加点的字选择正确的解释。张:①使合拢的东西分开担丁曹股丨噶查拴肠茎或使紧缩的东西放开;②陈设、铺排;③扩大,夸大;④看;⑤商店开业;⑥量词。一张床()张弓()虚张声势()东张西
  • 一张床(⑥量词)张弓(①)虚张声势(③)东张西望(⑥看)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在刑法条纹中的例子~规定

  • 扩大解释~类推解释在刑法中有什么例外和规定呢?!
  • A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就成为重要问题。  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如果行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的必要性有多高,也不得解释为犯罪。因为即使危害再严重的行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可罚性告知国民,就不得对该行为定罪科刑。 例如,盗窃、诈骗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具有处罚的必要性,所以,对“财物”有作广义或扩大解释的必要性。  第二,要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判断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一种解释结论能否被一般人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因为当解释结论被一般人接受时,就说明没有超出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当一般人对某种解释结论大吃一惊时,常常表明该解释结论超出了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第三,解释结论与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以及刑法的整体精神相协调时,不宜认定为类推解释。当扩大解释与相关条文产生冲突,与刑法的整体精神相矛盾时,很容易形成类推解释。  例如,当刑法条文一直明确将两种现象分别规定时,如果某个分则条文只是规定了一种现象,那么,原则上就不能将没有规定的另一现象解释成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现象,或者说不能将该分则条文的规定扩大解释为其没有规定的现象,否则,会被人们视为类推解释。 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准自首的主体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第二款规定的对象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第四百条规定的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这说明,刑法严格将罪犯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区别。因此,当刑法明文将犯罪主体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时(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不能将“罪犯”解释为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否则便有类推解释之嫌。不过,刑法对“犯罪分子”、“犯罪的人”、“有罪的人”的规定,则并不限于已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的罪犯,因而可能包括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这种解释不是类推解释,甚至不是扩大解释。 再如,将盗窃罪、诈骗罪对象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等)是协调的,不会产生任何矛盾。 又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是将“同居”与“结婚”并列规定的,而且法定刑相同,这表明“同居”与“结婚”的危害相当。如果将通奸行为解释为“同居”,则意味着通奸与结婚行为相当,这显然是不协调的。  第四,某种解释结论符合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因而符合刑法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时,不应认为是类推解释。任何用语的含义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而变化的。当社会生活中仅有女性向男性卖淫时,将“卖淫”解释为“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即可。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的事实时,解释者就不能固守先前的解释结论,而应将“卖淫”解释为:“……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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