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制定本制度。
2 考核的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考核、注重业绩、严格标准、群众监督的原则,增强考核的透明度,做到合理、客观、公正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
3 考核的内容
3.1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岗位职责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量化标准。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围绕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a德:主要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状况,包括思想品质、职业道德等。
b能:主要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对专业基础知识与理论水平和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口头或文字表达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工作和培训人员的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
c勤:主要反映工作人员态度、现实表现,包括:事业心;工作责任感;主观能动性;出勤率等。
d绩:主要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核:(1)完成任期目标情况;(2)引进、应用新技术成果方面,科技创新、工艺改进情况;(3)组织主持或参加技术推广(科研)项目方面;(4)培训人才方面;(5)生产经营管理和科技管理工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6)新发表的论文、著作等;(7)受到各种奖励情况;(8)个人继续教育方面。
3.2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工作岗位,所承担的不同任务而有所侧重,重真才实学,从业绩中看水平。
4 考核等次与标准
4.1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每个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a优秀:全面履行所担任职务职责,工作积极勤奋,刻苦钻研技术、业务能力强,工作成绩显著或任期内有科技成果,发明创造,有突出贡献。
b称职:能履行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职责,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能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
c基本称职:能履行岗位职责,基本上能完成工作任务。
d不称职:业务技术素质较差,难以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专业技术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政治标准不合格(违纪、违规受到公司处罚的)。
4.2“优秀”等次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
各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即:5人(含5人)以上10人以下优秀人数为1人,依次类推。
4.3各单位考核为优秀的人员要考虑初级、中级不同等级的人员。
4.4在考核期内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者;获得省科研成果三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项目,分别排在前六名的研制人员,可直接评为优秀,不占优秀指标。
4.45没有优秀指标的单位,对表现突出、有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写出书面成果报告,报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考核。
5 考核程序
5.1各单位按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5.2被考核人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填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要写实。
5.3由单位考核领导小组主持召开由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被考核者述职并进行民主评议。
5.4考核领导小组在被考核者述职及民主评议基础上进行评定等。
5.5考核结果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后,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公布定等结果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