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执法(人民警察现场执法)

公安现场执法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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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公路法》第八条规定,超限运输的执法主体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讥互罐就忒脚闺协酣茅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给予赔(补)偿”,超限的法律责任是罚款3万元以下,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超载行为的,依照第92条第3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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