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子女免征个税?!听听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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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为了获取首套房的购房资格、避税或是财富重新安排规划等各种各样的原因,人们会选择将房屋进行赠与处理。
但是赠与房屋,如影随形的就是税的问题。近期,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颁布了财税【2019】74号文,其中就涉及到了赠与房产的税收事项。
国税局官网截图
税务问题关乎到我们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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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房屋所涉及到的税务问题,首先我们要分为‘亲属间赠于’、‘非亲属间赠与’两种角度来看。” “律师来了” 签约律师,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新军表示,“下面,我就分点为读者们详细分析。(为突出重点,本文仅涉及主要税种)”
张新军:“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大学MBA校友导师、浙江省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深耕税法10多年,专注于税务咨询、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管控、税务争议处理等领域。
一、亲属间赠与
所谓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简单说,亲属就是夫妻相关的直系三代+旁系一代即兄弟姐妹。
赠与方
1、增值税
2016年,营改增纲领性文件财税36号文(下称36号文)规定,无偿赠与住房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免征增值税。因此,亲属间赠与住房免征增值税。这个法理也很简单,毕竟亲情关系血浓如水,亲属间赠与房产总不能像视同销售一样征税。都说“法不外乎情理”,如果对亲属间赠与住房征税,那法就有点冷冰冰,不合情理,不通人情。
2、个税
基于前述法理,以往的税收政策就规定,亲属间赠与住房不征个税,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本次财税【2019】74号文又再次重申了不征个税。
概言之,亲属间赠与,赠与方不交增值税、个税。
受赠方
国税发【2006】144号文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换言之,即使亲属间赠与,税局照样要向受赠方征契税,这是亲属间赠与的硬伤。
结合前面分析,亲属间赠与只涉及一道税,那就是契税。
二、非亲属间赠与
由于住房交易往往会涉及较高的税费,因此有人开始动歪脑筋,用赠与的方式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因为按照常理,个税有所得才征税,那我用赠与方式,我就没所得,当然不应征税。但这是一种朴素的想法,也是不切实际的想法,税务早就想好如何应对了。
赠与方
1、增值税
纲领性文件36号文规定,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根据36号文规定,个人赠与住房,应当视同销售,赠与方应缴纳增值税。
有人会问,对于赠与方而言,其赠与房屋能否享受那个出售购买2年以上住房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对此,36号文又规定,个人除北上广深以外的地区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注:北上广深要区分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来确定是否征免)。
那既然将赠与视同销售,那就按销售处理,如果购买时间超过2年,就可以免征,至于购买时间则根据产权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下称两证)注明的时间(下称证载时间)确定。
有人可能还会问,对于受赠方而言,其将赠与房屋出售的能否享受前述两年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这个问题不错。关键在于你要享受前述政策,需要确定赠与能不能拟制成购买,如行,购买时间又该如何确定?
对此,税收政策规定,在非亲属间赠与住房情形下,购买时间按照受赠方取得两证(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确定,简言之,受赠方啥时取得两证的,按证载时间确定;如果是亲属间赠与,购买时间则按照赠与方的证载时间确定。
比如说张三买了两套住房,房产本上注明的时间都为2015年4月1日,后赠与父亲、朋友,他们房产本注明的时间同为2017年4月4日,2018年4月1日同日出售。
则父亲购买住房时间为2015年4月1日,朋友购买住房时间为2017年4月4日,因此父亲出售住房免征增值税(超两年),朋友出售住房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过往的税收文件和74号都规定,非亲属赠与住房的,赠与方不征个税。
但在非亲属赠与情形下,赠与方表面上没有取得所得,实际上赠与方的所得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的,比如抵偿债务或者用其他银行账号支付,甚至用现金支付。对于税局而言,这种不合常理的赠与必有隐情,所谓事出反常必有妖。不过你不交,总要有人交,至于谁交下文述及,否则大家都通过这样逃税,国家的税源不就流失了。
受赠方
1、契税
前文述及,亲属间赠与住房都要征契税,那非亲属间赠与住房更应征契税,这也符合举重以明轻的法理。
2、个人所得税
这是非亲属之间赠与住房的核心部分。前已述及,赠与方不交个税,但总要有人交个税,这个人就是受赠方。
税局可能是这么认为的,赠与方的确没有所得,要交个税的确不太合理,那受赠方你有所得吧,白白拿了一套住房呢,因此,你要交税。只不过呢,以前按个税的其他“所得税目”征税,而新个税法不再保留“其他所得”税目,为了跟新法保持一致,所以出台个74号文,换成“偶然所得”征税,反正要交,你脱不了干系。这也是74号文吸睛的地方。
结合前面分析,非亲属赠与住房的,一个税都拉不下,一个税都逃不了,只不过个税纳税义务人换了而已。
一个例子看懂如何征税
2018年,自然人张三在杭州市区购置一套住房,购置价200万,为了还自然人李四的债,同时也为了少交税。因此,2019年3月把该住房按购置价赠与李四以抵债,住房市场价为700万,问双方涉及到的税费?
(为方便,计算个税时不考虑其他税费)

1、赠与方式
张三(赠与方):增值税。
李四(受赠方):个税、契税。其中个税应税所得500万=700-200。因为税收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赠与价低,则按市场价即700万确定。
2、非赠与方式
如果张三卖给李四:
张三:增值税、个税。
李四:契税。
相较于赠与而言,国家的税收收入不影响,只不过是赠与情况下,原本由张三交的个税让李四去交。
3、李四出售
这是第二个高潮之处。
如果李四受赠后不久又出售的,比如说市场价1000万,则:
李四:个税应税所得800万=1000-200。注意这里的200万,政策有明确规定。
因此,李四在受赠后出售的,张三个税应税所得=0,李四个税应税所得1300=500+800,双方个税应税所得共计1300万。
但如果按正常交易方式,即张三卖给李四,李四再卖出,则:
张三:个税应税所得500万=700-200。
李四:个税应税所得300万=1000-700,两人应税所得总共800万。
换言之,赠与方式比正常交易方式多应税所得500万,李四多交税,做了冤大头(当然前提这是假赠与)。其实,从上面提及的政策来看,对于非亲属间的赠与,税局是不提倡不鼓励的,也是持怀疑态度的。
综上,非亲属间赠与房产的税费高于正常交易。所以非亲属间赠与房产,不当取,应采取转让的方式。如果用转让的方式,还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比如,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缴纳契税等。
最后,律师也要提醒:自然人之间赠与房产,如果涉及非亲属之间的,不建议用赠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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