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组建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时,员工对采取解除现有劳动关系、建立新劳动关系的方式非常担忧。部分企业提出是否可采用“劳动合同中止”代替“解除劳动关系”,以减少用人阻力,实现员工诉求与企业利益的结合。对此,笔者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发生法定及约定事由发生时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关系消灭。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名称 | 产生原因 | 权利行使主体 | 用人单位需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
后果 |
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合同期届满 | 事由发生即产生终止效力 |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 | 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关系消灭 |
约定事由出现 | 用人单位降低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拒绝 | |||
劳动合同解除 | 法定事由 |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可提出 | 除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及非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外,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关系提前消灭 |
约定事由 | ||||
协商一致 | ||||
劳动合同中止 | 法定事由(仅存在部分地方规定) |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可提出 | 均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关系存续,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