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自学直考是什么意思(自学直考是什么意思)

驾照直考的意思如下:

1、驾照自学直考,相对于驾校培训考试而言,考生通过自己学习,或找他人培训,学习得到驾驶技巧后参加并通过统一考试从而得到驾驶执照的一种省时省力的方法;

2、实现自主预约考试,需要公安部和交通部两个部门合作起来一起推行。交通部门负责驾校的资格管理,交管部门负责驾驶证的发放。推行自主预约考试之后,学车人只要到驾校把基础学好,其他方面就可以不再到驾校学,就可以自己再寻找不要钱的学车地方,驾校就会有危机感;

3、两部门应协调如何认可驾校的学时,比如学员可以拿着驾校的结业证书预约考试,即方便学员,也能提高驾校的培训质量。同时,也能堵住驾证的腐败问题。

按语:作者于2007年发表自学直考相关第一篇文章《对深圳散学驾照事件的看法》,之后作者于2013年5月创建百度百科词条“驾照直考”,后续有6人修订,当前访问量为112042次。于2016年10月出版自学直考专著。先前有许多文章供大家参考。今天汇总于此,便于全面掌握自学直考的概念、形成、政策和特征。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以便补充和完善。

驾照直考,是指考取驾照的人可以直接到当地车管所考试,而不用到驾校学习后考试。

一、概念

所谓驾照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指导人员陪同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自学驾驶技能,直接参加驾驶证考试的一种获取驾照方式或途径。

也就是公民想学车,可以到驾校。也可以不用到驾校。这是我国自有驾校30多年来,首次启用不用到驾校的考取驾照方式。

到驾校学习、在专职教练员的带领下用教练车练习、测试、考试等传统程序按部就班的进行学习,可能花了钱不一定如意,显得比较被动些。不到驾校而采取自学,虽然小有麻烦,但能自主一些。尤其是有基础、有自信的朋友比较适合。

自学自考的好处是能利用自己的零散时间练习驾驶,合理安排学车过程;不用在训练场和家之间辛苦的来回跑而耽误时间;同时也不用面对教练车练习熟练了,开自己的车又要熟悉一段时间的不适应;没有驾校的学时限制和繁文缛节;也许自学面对更大的刺激性,更能直接感受驾驶汽车的乐趣。

但感受刺激的同时,也带来不可忽视的危险性。以前不是没有先例。所以选择自学直考,应当慎重选择。同时不要抱有考试侥幸心理。无论是自学直考还是通过驾校考试,最后考试标准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二、国外先例

美国考取驾照,无须到驾校。美国驾驶课是成人后的必修课。在正式独立驾驶前再加上耳濡目染,已具备驾驶人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因此他们一般花费很少的钱就可以通过考试。不过,如果感觉自己驾驶有困难的话,可以到驾校学习。

日本要在日本领驾照,必须到驾驶学校去学习。

日本的自动车教习所,相当于我国的驾校,培训严格,考试还是挺难的,比国内的困难。

在新西兰,上驾校不是必须的,但如果参加被国家认可的驾校培训课,取得驾照的时间可以缩短为25岁以上者9个月、25岁以下者18个月;而不参加驾校培训的话,25岁以上者需要12个月、25岁以下者要24个月才能拿到正式驾照。

欧洲国家大都到驾校学习,有规定的学时,考试很严、合格率比较低。

国外无论驾照直考还是到驾校学习,与我国的最大差异:一是国外法制水平高,考官执考严格。我国尽管设置了重重“关口”,但最后申请人的驾驶水平还是不容乐观;二是国外安全行车的成分大,操作方面的要求少、技巧方面的少。我国操作方面的要求多,实际运作上技巧比较多。

三、国内诉求

2007年,深圳市民樵彬因未上驾校申领驾照遭到拒绝,为此他将车管所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裁决车管所败诉,并认为其对樵彬作出的不受理行政行为违法。当年樵彬成为以散学名义申请驾照考试的中国第一人。截至目前,包括深圳、南宁、呼和浩特、石家庄等在内的一些城市已放开个人申请驾照考试。

2011年1月云南的姚勇东以“自己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违反上位法规定”为由,将车管所告上法庭。3月,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法院驳回了姚勇东的诉讼请求,他随后上诉到昆明中院。姚勇东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并无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7月28日,昆明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姚勇东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四、基本定位

2015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1.先试点后推行

根据有关解释,“试点”具有两层意思:一是全面开展工作前,先在一处或几处试做,以取得经验。二是正式进行某项工作之前,做小型试验的地方。试点项目具体又包括:探索型试点、测试型试点和示范型试点等3个类型;试验区具体又包括: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部省共建试验区、国务院部委指导建设的试验区、地方自建试验区等4个类型。

根据基本定义,本次驾考改革项目不属于探索型试点。试点城市也不算探索型试点地区。因为两项改革直接涉及民生,改革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基层老百姓的利益。根据了解,有关部门已经在先前做了一定的尝试和探索。在基本方向大致确定的前提下,才有今天的大规模的试点。故国办发〔2015〕88号以“意见”出台、以“试点”为主调。没有先前的探索,不会也不敢有今天的测试和示范。因此,今天的试点应为测试、示范型比较恰当。

自学直考和自主约考驾考改革项目之间因性质不同,试点力度差异较大。探索与测试并不是有明显的界限。自学直考的探索含义可能比自主约考更多一些。公交管(2016)50号提出“从2016年4月1日起开始,不在试点范围内的其他地区不得开展自学直考工作”,也证明了这一点。自学直考试点力度为何较大,主要考虑到自学直考究竟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需求的契合度有多大没有十分的把握。相比,自主约考可能要好些。

自学直考,进行试点。说明并未一开始就完全推行。而且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下称“自学直考公告”)明确提出了试点的时间和地区。

试点时间。按照自学直考公告,2016年4月1日正式在全国试点城市进行试点。按照(国办发〔2015〕88号工作目标,2016年上半年,部署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步骤,启动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正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基本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概括起来,就是:2016年上半年开始启动,2017年扎实深入,2018年基本完成。

试点地区。按照自学直考公告,在2016年4月1日起在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市(州)试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试点工作严格按照“依法、规范、有序、稳妥”的原则,从2016年4月1日起开始,不在试点范围内的其他地区不得开展自学直考工作。不在试点范围内的其他地区何时试点,没有一个明确的计划,根据作者推测,可能会根据试点地区试点情况而定。但国办发〔2015〕88号改革目标及计划已定,自学直考改革一般会与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全国2016年4月1日起16个自学直考试点城市和地区

天津

宁波

青岛

成都

包头

马鞍山

安阳

黔东南

长春

福州

武汉

宝鸡

南京

吉安

南宁

大理

试点准驾车型。目前在试点城市,自学直考针对小型车C1和小型自动挡汽车C2两种准驾车型。

2.非营利性

根据国办发〔2015〕88号,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既然定性为非经营性,一般来说非经营性必然要贯穿于自学直考的所有行为之中。即自学直考所有要素,不得有经营行为。具体来讲就是,随车指导人员、训练场所等不得有经营行为。与自学直考相对应的就是完全具有经营性特征的驾校、驾培市场。或者换句话说,自学直考和驾培市场是以是否经营性为界的截然不同的两种考驾照不同方式。国办发〔2015〕88号明确提出自学直考为非经营性,一定不得与驾培市场无关。否则,自学直考不仅失去了自学直考的本意,也会造成驾培市场的混乱。

3.自行性

公告指出,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不难发现,作为具有公共资源的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从政策上提出了自学直考的主体就是自学。即有自学人员,主要靠自学完成考取驾照。但不同于其他方面的自学,需要随车指导人员做安全保障及适当的随车指导。使用自己的车辆,在自己拥有的场所或公共场所。

4.限制性

针对自学直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刘钊表示“试点自学直考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既要保障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的安全,更要确保社会的公共安全。”驾考改革,不是要牺牲公共安全换取考生权利,而是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宽学严考”给予考生更多选择自由。

国办发〔2015〕88号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按照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实施用于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以及训练路线时间划定、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

5.不排他性(驾校培训)

有人认为,实行自学直考,可以取消驾校培训了。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看法。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主要靠驾校培训,是考取驾照的主渠道。自学直考和驾校培训都是实现机动车驾驶人获得安全驾驶资质(驾照)渠道。盈利性是指目前的以教为主的驾培市场。非营利性是指目前的以学为主的自学直考。不论是驾培市场还是自学直考,均为合法合理的以安全驾驶为目的的驾驶培训过程。实行自学直考,只是满足“差异化、个性化”需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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