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74h与167h的在计算薪资时,有何区别?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174与167的由来
由月计薪天数21.75天(详见第一期),可得
月计薪小时数=21.75天×8小时=174小时
一年12个月,365天,52周,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11天=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月工作小时数=20.83天×8小时=167小时
计算薪资时,两个小时数有何区别?
174为月计薪小时数,即在计算薪资时使用。
167为月工作小时数,即用来判断是否支付加班费。
关于综合工时制加班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由上可知,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加班工资仅存在150%与300%的支付倍数。举例
员工月全勤薪资为5000元,10月工作小时数为174小时,其中法定节假日工作小时数4小时。(本案例中,是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
加班费=月全勤薪资÷月工作小时数×支付倍数×加班小时数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000÷174×300%×4=344.83元
超过总工时加班费=5000÷174×150%×(174-4-167)
=129.31元
由本案例可知,174h为法定的以月为周期的总的工作时间,薪资折算时也使用174。超过167h的小时数需要支付1.5倍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小时数需要支付3倍加班费,且不以是否超过167h作为判断。
又可知,如果是因排班问题且全勤,导致整月总的工作小时数未达到167h,需支付整月全勤薪资;如果是因为员工请假而非排班原因导致员工整月出勤总工时未达到167h的,需根据相应缺勤原因扣除对应小时数薪资。
知识扩展
根据相关《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
(此文不赘述《劳动法》中关于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规定,是否存在与其他相关法规条文相互抵触,新法优于旧法的问题。
关于劳动保护的宗旨只有一个: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从高不从低!)
周工作超时计算
周工作时间=(周天数×周工作天数×天小时数)÷周期天数
每周超时=周工作时间-40小时
做六休二
周工作时间=(7天×6天×8小时)÷(6天+2天)=42小时
每周超时=42小时-40小时=2小时
做五休一
周工作时间=(7天×5天×8小时)÷(5天+1天)=46.67小时
每周超时=46.67小时-40小时=6.67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