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通俗理解是什么?
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地役权中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如通行他人土地、由他人土地引水、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建筑一定的建筑物等。
地役权所涉及的两块土地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供他人役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成为地役权人,地役权对他来说是一种权利;供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成为地役人,对他来说,地役权则是一种负担或义务。
拓展资料
科普地役权
《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8页“相关链接”中的“民事权利体系”指出,财产权包括物权,物权包括他物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中有个“地役权”。有老师问我,能不能通俗地解析一下这个“地役权”。今天,子木老师就试着解析一下。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应该就是地役权的法律定义吧。
《民法典》的这个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是个什么意思呢?
从字面意思上看,这里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那“地役”就是土地的使用,“地役权”就是土地的使用权。这种土地的使用权的特别之处在于,“地役权”是“邻地使用权”。两块土地相邻,就会出现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你地较低,我地较高,下雨天,流水必经你地流出去。我地与你地相邻,我必经你地才能到别的地方去。《民法典》把相邻关系看作是自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不得吵闹,不得影响别人的生活等。《民法典》把“邻地使用权”的“地役权”,确立为合同关系。如我为盖房,支付一些费用,利用你的地,存放东西、和泥等,这样就构成合同关系的地役权关系。再如A公司原有南门可以通行,后来想开北门,借用B公司的道路通行,A公司与B公司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一定的道路使用费,B公司允许A公司的人员和车辆通行,这时A公司获得了“地役权”。
总之,所谓地役权,就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通风、采光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或者生活水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