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法律有死刑吗知乎 英国的法律有死刑吗

英国的法律有死刑吗?

  已经废止。  在英国,对死刑事实上的废除是在1965年实现的,当时是暂停死刑的执行而不是废止。英国最后一次对犯人执行死刑发生于1964年。不过英国直到1999年才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议定书,这标志着英国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最终废除了死刑。  从那之后,不管是在新闻媒体、压力集团还是议会中,都再也没有出现过试图恢复死刑的运动了。即使是最恶劣类型的犯罪(如对儿童实施诱拐和性谋杀),受害人的家人通常都表示对终身监禁(可保证很长时间的关押)的判决感到满意。公众民意测验表明支持死刑者所占的比例已经从1986年的大约74%下降到2005年的58%,现在的年轻人从来没有想到过某个人会被处决,对英国成人进行的一个测验表明只有不到30%的“年轻人”支持死刑,而在年龄更大的被调查者中,这个比例是59%。

英国为什么废除死刑?

英国的死刑废除经历了一个曲折而漫长的时期。从19世纪早期,塞缪尔·罗米利倡议改革“血腥法典”下的200多种死刑罪,到20世纪英国末期英国批准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正式废除死刑,两个世纪左右的时间,死刑制度改革的拥护者和反对者斗智斗勇,过程反复迂回。最终,死刑废除成为上个世纪英国刑罚制度最显著的变化。

提到死刑废除,也许很少有人会把它与刑事错案联系到一起。然而,把英国废除死刑运动推向高潮的却是这三起死刑错案:蒂莫西·伊文思案、德雷克·宾利案和露斯·埃利斯案。

蒂莫西·伊文思案中,法院以蒂莫西·伊文思的口供和证人证言就以谋杀罪执行了被告蒂莫西·伊文思死刑,警方后来发现该案的真凶竟然是本案的证人。事后,英国政府企图用一份报告说明原判决的正确性,反而欲盖弥彰,这激起了广大民众的极大不满,之后的1966年,蒂莫西·伊文思才被死后赦免。

德雷克·宾利案中,主犯16岁的克里斯托福·克雷格和从犯19周岁的德雷克·宾利共同参与了入室行窃,同时主犯克雷格枪杀了一名警官。这起共同犯罪的故意杀人案,主犯因犯罪时年仅16周岁而免于死刑,从犯因19周岁(超过18周岁)而被判处死刑并于1953年被执行死刑。主犯因为年龄问题逃过一劫,而从犯却被执行死刑,这引起了在英国长达40余年的争议,直到1993年,德雷克·宾利被皇家赦免。

露斯·埃利斯案中,被告人露斯·埃利斯是受害人以前的情人,因枪杀男友而被指控为谋杀罪,处以绞刑。但实际情况是被告人在遭男友暴力导致流产,陷入精神失常而杀死男友的。也就是说,本案的认定事实是存在错误的。

三起错案,三条无法挽回的无辜生命。英国20世纪50年代发生的这三起与错案有关的死刑案件,激起了英国民众废除死刑运动的呼声,扭转了更多的民众保留死刑的想法:财产刑可以通过返还财产来补偿,自由刑可以通过释放来弥补,而源于生命的不可恢复性,对被实施者来讲,死刑则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出现误判,影响极其恶劣而且深远,这也是为什么这三起错案会在当时的英国轰动良久。

在英国,自杀是一种很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是真的吗?

是的,因为他们认为生命是上帝给的,人自己没有资格结束自己。不过好像是在很多年前。

英国贵族死刑是砍头吗?

西方,古罗马文化确实是觉得砍头相对更体面一些的。因此罗马公民的死刑一般是斩首,而不是用十字架处死。这里面的原因,应该是砍头相比十字架,死得快很多,而痛苦也要少很多。

这个传统在中世纪之后的西欧也多有延续。例如英国一直到19世纪都是贵族死刑斩首,而平民死刑是吊死。

法国也是,在大革命之前,基本都一直是只有贵族才能享受斩首死刑的待遇,平民一般是吊死。

但从大革命开始,就是断头台(Guillotine)前,人人平等了(摊手)。

不过这只是基本的死刑操作,如果罪大恶极(例如叛国、弑君等等),英法都有很多种死刑花样等着你,例如烹刑、火刑、死亡轮、英式车裂、分尸等各种套餐。这些刑罚在平民或者贵族身上都可以执行的,主要看犯了什么罪。

西班牙这方面的传统相对短很多,只是16到17世纪才对贵族斩首死刑的待遇。综合来说,西班牙更流行用Garrote(西班牙绞刑架)执行死刑。

.简述英国的刑法特点?

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刑事法律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充分的发展,为了巩固统治,适应时代需要,采用刑事社会学派理论,注重刑罚的改革。

一、刑事立法的特点

(一)没有统一的刑法典英国刑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这是其基础。尽管19世纪国会制定一系列刑事立法,大部分主要原则已由制定法明文规定,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刑法典。英国仍是一个普通法国家,辅之以单行刑事法规。

(二)刑罚富有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如法定最高刑,议会几乎不变的做法是确定最高的惩罚而不确定最低的惩罚,而留待法官来决定到底应该处以何种刑罚–从绝对无罪释放到载明的最高刑之间的何种刑罚这一规则的惟一例外是谋杀,对于谋杀,法院没有随意处理权,而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作出终身监禁的判决。

(三)改革了刑罚的极端残酷性

长期以来英国刑法一个显著特点是极端残酷,死刑是常用刑罚,而且执行死刑的方法非常残忍,有焚烧、轮碾、肢解等,其他刑罚有监禁、鞭笞、苦役、流放等,特别是单人监禁和苦役流放较残酷。其后作了大力改革,死刑已于1969年正式取消。

(四)20世纪英国刑法主要变化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特别重视,1916年《盗窃法》的颁布在英国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意义,国家对所有权干预大大加强,契约自由为定式契约所代替;限制工会权利和镇压工人罢工。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表明,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一国的法律制度是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并列的基础性制度,它给多元社会提供一套合理而又可行的共同行为规则,既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又充分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本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主要研析世界上具有代表性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渊源、内容、特点等,旨在论述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规律。

英国死刑怎么执行?

150英国唯一的死刑方式历来都是绞刑。

1957年规定,该种刑罚适合于抢劫杀人,拒捕杀人和杀害警官。可是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罪犯被判为终身监禁。在英国的历史上使用绞架的年代已经过去。

1969年12月18日,英国议会通过投票废除极刑。3年前,下院通过了这项议案,今天上议院用口头表决通过了此案。1970年7月31日提出的允许死刑的修正案已被取消。

英国未成年犯罪有死刑吗?

英国未成年犯罪没有死刑。

英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大体分为三段。

1)未满10岁的儿童,认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所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

2)英国对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儿童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与不满10岁不同,对已满10岁不满14岁的儿童本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能力里这一推定不再是绝对的,可以用证据进行反驳。

3)14岁以上,负刑事责任。

所以在英国实施犯罪,十八周岁以下,已满十四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而十岁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实行无责任能力推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实施犯罪行为能力的,应认定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岁,不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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