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哪些?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延伸阅读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的重要性?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有效监督,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防微杜渐,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意义深远。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有:
1、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报告内容:
(1)、领导班子成员收入情况(包括工资收入和其它收入)。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事宜办理情况。
(3)、配偶及子女参与经营个体私营商业企业情况。
(4)、子女升学就业情况。
(5)、其它应该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3、报告方式:领导班子成员应该在班子会议上或民主生活会上将个人重大事项向大家报告。有些事项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领导班子成员不如实申报个人重大事项,一经发现要在班子会议上作检查,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指?
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保障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明确的两个规定。 其中,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对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动报告重大事项有哪些?
1.
第一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2.
第二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及内容:
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1、产权人、房屋地址、占地或建筑面积、用途、时间;…
除房产外,1万元以上的重大财产购置、租赁、转让情况: 1、财产名称、归属人、价值、购置资…
3.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因外出、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在有效时间内报告
公职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1、事前报告事项
(1)本人和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新建、翻(扩)建、买卖、出租、调剂、装修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含拟定时间、宴请规模、费用情况);
(3)配偶、子女开办经济实体,及投资参股情况(不含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情况);受聘于园区内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4)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调动情况;
(5)本人参与基层、本单位、上级部门组织的出国(境)活动,或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含事由、路线、费用来源和支出情况);
(6)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学习的情况。
2、事后报告事项
(1)本人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2)本人及家庭成员购买汽车、船舶的情况(含购车船型号(吨位)、价格、供应商、资金来源);
(3)本人及家庭成员大额度借款情况(金额1万元以上,借款期限1个月以上的),或借用贵重物品的情况(含借款(物)时间、用途、约定的归还期限);
(4)本人及家庭成员正常经济收入以外的重大收入(如继承遗产、接受赠予等)方面的情况;
(5)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处理情况(含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处理情况);
(6)家庭成员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本人外出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以及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况;
(9)上级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处理办法?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核结果认定与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第五条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由执纪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二)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三)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四)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规定指出?
1997年1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下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这个规定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指出:“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这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加严格地规范干部行为的新的举措。它不同于我们党历史上建立的一般工作报告制度,要报告的内容并不属于工作范围,而是属于干部个人生活领域,但又关系党的宗旨、形象及干部正确行使手中权力的原则性的问题。规定的鲜明特点是强烈的现实针对性,要求应报告的事项集中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领导干部易发生的以权谋私的几个方面。规定所列举的事项: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