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现场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应如何配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G10-2006)3.0.2条对“监理人员 配备”方法规定如下:“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结 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 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每年每 5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 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
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 在0.8~ 1.2的系数范围内调整。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每50km每系统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 1名,根据工程情况,如系统复杂或隧 道机电工程内容较多,可适当增加。
如遇重大工程变更等情况,上述人员 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就工程内容的变化’人员的调整事宜f订补充合同。”对监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改变了以往 按公路里程配备的方法,改为高速和一 级公路、独立大桥和特长隧道工程分别以每年完成多少工程建安费所需的监理 工程师数量为基准,并规定了调整范围和原则这样更合理一些。这里所说的“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 理工程师’包括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 理工程师两种资格;按照上迷办法计算 出来的、需配备的”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数量,只是现场监理机构 中持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证书人员的数量。
延伸阅读
公路监理规范修订的原则?
修订思路及原则
加强现代工程管理完善监理工作机制
本次监理规范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服务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针,以加强现代工程管理、深化监理制度改革为统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进一步调整完善监理工作机制,规范监理工作及参建各方行为;以工程质量、安全为重点,突出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检验评定,精简旁站、抽检和内业工作量,落实监理对施工质量、安全问题的否决权,提高监理工作有效性。
修订过程中,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方针,坚持和贯彻了目标导向原则、问题导向原则、继承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先进性原则和成熟性原则,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广泛吸纳有关研究成果,紧密结合有关法规变化方向,体现了依法监理、认真负责、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若干意见》指出,“调整完善监理工作机制。监理工作应改进方式,以质量、安全为重点,加强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抽检评定,加强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监理,精简内业工作量,明确环境监理和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落实对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监督权和否决权。”本次修订很好地落实了这些要求,为改革措施的落地提供了良好基础。
公路监理验收规范?
公路验收规范标准:
1、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2、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3、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4、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5、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什么是交通监理规范?
交通监理规范一般指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同时废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