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安保条约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美日安保条约的内容是什么呢

美日安保条约的内容是什么?

条约内容

第一条: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用和平方法并以不至于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正义的方式解决可能涉及两国的任何国际争端,而且在两国的国际关系方面,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都避免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或者采取任何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其他方式。缔约国将同爱好和平的其他国家共同努力加强联合国,以便联合国可以更有效地履行它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任务。

第二条缔约国将通过加强两国的各种自由制度,通过更好地了解这些制度所根据的原则,并且通过促进稳定和福利的条件,对进一步发展和平和友好的国际关系作出贡献。两国将设法消除在它们国际经济政策中的矛盾,并且将鼓励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缔约国将单独以及相互的合作,通过继续不断的和有效的自助和互助,在遵循各自宪法规定的条件下来维持并且发展它的的抵抗武装进攻的能力。

第四条缔约国将随时就本条约的执行问题进行协商,并且将在日本的安全或远东的国际和平和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应任何一方的请求进行协商。 第五条缔约国的每一方都认识到:对在日本管理下的领土上的任何一方所发动的武装进攻都会危及它本国的和平和安全,并且宣布它将按照自己的宪法规定和程序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任何这种武装进攻和因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安全理事会采取了为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时,必须停止采取上述措施。

第六条为了对日本的安全以及对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美利坚合众国的陆军、空军和海军被允许使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关于上述设施和地区的使用以及美国驻在日本武装部队的地位,应由另一项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安全保障条约第三条在东京签订的并经修改的行政协定的协定,以及两国可能商定的其他安排加以规定。

第七条本条约对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责任都不产生任何影响;而且不应作产生那种影响的解释。

第八条本条约应经依照日本和美利坚合众国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并且将从两国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时起生效。

第九条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日本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安全保障条约在本条约生效时即告失效。

第十条本条约在日本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联合国就维持日本地区的国际和平和安全作出令人满意的规定的安排已经生效以前一直有效。但是,在本条约生效十年后,缔约国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把它想要废除本条约的意图通知另一方,在那种情况下,本条约在上述通知发出以后一年即告失效。签约代表下列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1960年1月19日订于华盛顿,一式两份,用日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日本代表:岸信介藤/山爱石井/光次足立/正浩一郎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克里斯琴·阿奇/博尔德·赫脱郎/道格拉斯·麦克阿瑟/第二郎杰·格/雷姆·帕森斯

延伸阅读

美日英奥签订的新安全协议叫什么?

《日美新安保条约》全称《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共同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1960年1月在华盛顿签署,6月生效。用以取代1951年的旧安保条约。

中文名

日美新安保条约

外文名

英文: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日文: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相互協力及び安全保障条約

签署日

1960年1月19日

地点

美国华盛顿特区

生效日

1960年5月19

1960年日美安保条约完整版?

1960年1月19日,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华盛顿签订《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通称《新日美安全条约》)后于1960年6月23日双方互换批准书后生效。

新条约由前言和10条正文组成,有效期10年。

该条约与《日美安全条约》相比,是两国对等的、双方承担义务的条约,加强了日美军事同盟关系。日本仍依靠美国核保护伞维护自身安全,承担提供军事基地、扩充军备、共同作战等更多的义务。同时修订了《行政协定》,改称《关于设施和区域及美国驻日本国军队的地位的协定》,废除了日方分担的防卫经费。

由于新条约敌视苏联、中国以及其他亚洲各国人民,日本有被卷入美国军事行动的危险,因而激起日本人民的强烈反对。

1959~1960年,日本人民为反对修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进行了23次全国统一行动,结果迫使艾森豪威尔取消了访日计划,岸信介也被迫下台。

每次参加统一行动的人数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斗争规模之大,时间之久,参加阶层之广泛,在日本历史上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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